损害赔偿的数额规定是怎么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4 19:28:42 443 人看过

损害赔偿数额的大小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要求能否得到充分满足;另一方面,它关系到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威慑力的大小。这对于积极、主动地防止产品侵权的再次发生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未对赔偿限额作出规定,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数额不是过高,而是过低,既无法充分保障受害者权益,又无法使加害者受到惩戒,因此,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必要参照国外的做法,对赔偿数额作出最高限制。有学者对此持不同观点,认为应对产品责任的赔偿数额作出最高限制。在这里同意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虽然照顾到我国当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尽最大程度的满足,但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及到楼上漏水造成了楼下居民的侵权事件,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起诉解决的,可以要求楼上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理,在取得协商沟通的情况下,可以解决问题就不需要进行司法起诉的手段进行处理,但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则必须进行司法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或者处理。

一、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数限制原则又称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时并非毫无限制。对于精神损害,可请求金钱赔偿。但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抚慰性质的,这就决定了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时并非毫无限制。对于赔偿的数额应该有所限制的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经济赔偿的本身并不是其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以财产的方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补偿受害人数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受害人,从而有效遏制致害人再次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内涵。其次,“人们对赔偿金额的合理期待也应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取向,与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外的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案例不乏存在,但这并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目前,我们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是很发达,公民的经济收入仍属偏低。如果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加以限制,一味满足受害人的要求,是脱离实际,而且难以执行。与此相反,精神赔偿数额过低,不但不能抚慰受害人的痛苦,实际上也起不到补偿作用,甚至连受害者的诉讼成本和求治费用都不能弥补。赔偿过少,也意味着对致害人的放纵,对其行为的肯定。因此,精神损失赔偿范围和数额只能在经济合理的范围内去考虑,要在对受害人有效抚慰、对致害人有力惩戒和双方实际生活水平中考量,从而划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区间,从中选择一个相对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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