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成年子女的离婚程序问题,与普通的离婚程序一样,有两种途径,一是自愿离婚,二是诉讼离婚。由于子女成年后,不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故只双方就财产协商一致,可以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一方提出离婚的,可以直接起诉,并且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配进行判决。
怎样才能离婚离婚程序怎么走
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则可以起诉离婚。
协议离婚的程序为:
1、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2、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后;
3、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起诉离婚的程序为:
1.准备好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诉;
2.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另一方;
3.庭前调解;
4.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
5.等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女性离婚须知
277人看过
-
女性离婚须知事项
281人看过
-
离婚时女方家须知
441人看过
-
再婚前必须知晓的离婚须知
193人看过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形及举证须知
344人看过
-
离婚须知
55人看过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 更多>
-
过继子女须知手续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21(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条件:a.丧失父母的孤儿;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孩子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a.无子女;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d年满30周岁。
-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改变须知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0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
-
离婚诉讼须知有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5诉讼离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
-
单方离婚须知有哪些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201、单方起诉离婚时不存在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具体来说,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 ②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③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
离婚起诉孩子是否必须知道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07离婚起诉孩子是否必须知道,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