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5日下午13时许,顾某在本市某餐厅用餐,完毕后起身离开时,因忘记了餐桌与地板间有一级小台阶,顾某不慎踏空摔倒,致其右小臂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
办案思路及心得
代理过程:顾某受伤倒地时并没有餐厅服务人员在场。顾某自行起身后,找到餐厅工作人员与之理论。餐厅见顾某右臂伤情较重,即刻拨打120送附近医院救治并主动承担了当天的医疗费用。顾某经治疗伤情稳定后,与餐厅协商赔偿事宜。餐厅认为自己无责任,顾某摔伤完全是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致。但是也表示,如果能协商的话,可从道义上给顾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对此,顾某坚决拒绝,认为自己在餐厅摔伤的,餐厅就应当全责赔偿。顾某在与餐厅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先向本律师进行过多次咨询。经全面了解情况后,本律师也客观地告知顾某:你做为成年人在自身案全上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况且餐厅工作人员在你进入就餐时已提醒过,注意台阶。只是你本人在就餐后忘记了台阶的存在,所以才踏空摔伤的。对此,你至少要承担60%的责任,还有可能对方无责。听取本律师的分析判断后,顾某仍感到不甘心,坚持要通过法院判决来证明自己到底有没有责任。于是委托本律师为代理人以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管被告餐厅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律师费等费用合计十万元。接手本案后,感到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确定原告的责任问题。从一般情形来看,原告确实是因为在离席时自已忘记了台阶的存在,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这一点在认定责任上对原告是极其不利的。如何能够将原告从不利的局面中拉出来,并将被告拉入责任之中,争取将责任主次化,以最大限度的减轻原告责任,保护原告的利益。确定好这一诉讼原则之后,剩下的就是战术问题了。通过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深入研究,抓住被告餐厅地板设计台阶,虽有警示标志但是仍存在安全隐患这一要害问题,在法庭辩论中提出被告存在三点过错:
1、地板设计极不合理,存在“上易绊腿,下易踏空”重大隐患,特别是在客人起身离坐的时刻,稍不注意即会“一脚踏空”而受到伤害的,这种隐患应当是设计缺陷造成的,不能转嫁到原告自身的谨慎注意义务上来。
2、安全提示形同虛设。虽然在台阶上贴有“小心台阶”的提示,然而从提示的安装形式和位置来看,并不能起到提示客人充分注意的作用,而且该标识并不是每个座位入口处都有。加之灯光的设计更会使人产生视觉上的错觉。因此,这种所谓的安全提示,根本起不到警示的作用,这也正是原告受到伤害的偶然性的必然。
3、被告在事发后没有尽到及时救护的义务。原告在踏空倒地受伤的时候,餐厅内并没有工作人员及时上前救助,餐厅所表现出的冷漠态度,对原告在精神上同样构成了伤害。案件点评:本案的审判结果原告负主责承担了60%的责任。由于本律师代理前对此结果准确的预判,当事人表示心悦诚服,完全接受。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地抓住餐厅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是至关重要的,死抠细节,敲针见响,哪怕是次要责任,对于维护当事人来说也是100%的利益。正如原告自己所说的:如果没有律师的争取,很有可能我连一毛钱也得不到赔偿。这应该是对律师工作的最高评价和褒奖了吧。
裁判结果
法院基本上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但同时认为本案原告在被告饭店内用餐完毕后因踏空台阶摔倒受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综合考虑案情,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最科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2000元。委托人因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认可,对本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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