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参与度侵权责任现在有五种认定,比例分别是100%、75%、25%、50%、0。损伤参与度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指采用医学技术的方法确定致害因素与受害人自身体质、原有疾病、伤残状况以及医疗过错程度等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而量化致害因素对于损害后果的具体影响,形成的参与度比例。
一、医疗事故的赔偿的比例
医疗事故属于民事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由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二、打耳光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一般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三、司法鉴定伤情级别标准
司法鉴定验伤等级在我国也是一共划分成了十个级别的,实际上司法鉴定在验伤的时候又同时分成了轻伤和重伤,轻伤,重伤以及我们人体的各个不同部位在验伤的时候的参考依据都不一样,作为一个职业的司法鉴定人不论是从职业素养还是法律制度的约束上来说,对验伤等级的结果一定要付责任的。司法鉴定伤情等级划分等级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1)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2)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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