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家属为阻止法院开庭,先是殴打受害者家属,再堵法院大门,并以跳楼的方式威胁法院。2007年11月17日,河南周口警察杀人案出现戏剧化的一幕,不得不改期再审。资料图
警察打死人案·后续家属获判国家赔偿61万
□首席记者刘广超通讯员宋庆党
昨日,记者从漯河市中院获悉,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民警打死人案,如今又有后续:受害人李胜利一家老小将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告上法庭,要求给予行政赔偿;省高院于2008年8月作出行政裁定,指令漯河中院管辖;近日漯河中院已审理终结,判定被告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支付受害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1万多元。对于李胜利家属在诉讼中提出的精神赔偿等要求,法院判决未予支持。
受害人家属:状告公安分局索赔152万元
2004年9月20日上午9时许,原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民警冷飞、孟军伟等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为名,将受害人李胜利带至七一路派出所,几人殴打李胜利,将其打昏后,从楼上推下。李胜利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原告杨念秀、周影霞、李惠中诉称,李胜利被民警殴打致死,沙南分局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2.9776万元。
周口警方答辩:已判民事赔偿拒绝行政赔偿
沙南分局提交答辩状认为:冷飞、李立田、孟军伟等人殴打杀害李胜利系个人行为,沙南分局依法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已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原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吕留生之姐吕秋玲,与被害人李胜利因移动收费厅的转让问题发生纠纷,吕留生找到民警李立田,要求其帮忙教训李胜利。李立田遂安排吕留生购买一把刀,想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处罚李胜利。2004年9月20日上午9时许,根据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原沙南分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带领民警孟军伟等到周口市人民路移动收费厅门前,将李胜利带到七一路派出所,留置在值班室。当日中午,吕留生在周口市区憨牛拉面馆宴请冷飞、李立田、孟军伟等人。14时许,几人酒后回到七一路派出所,冷飞安排孟军伟等将李胜利带至该所3楼一办公室内,由李立田、吕留生、冷飞、孟军伟、张伞等人对李胜利实施殴打,并将李胜利打昏。后为毁灭罪证,李立田、吕留生、冷飞、张伞等人密谋后将李胜利从该所办公楼扔下,试图造成李胜利跳楼自杀的假象。李胜利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胜利系高坠死亡。
案发后,李立田、冷飞、孟军伟等分别被法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吕留生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判决上述罪犯共同赔偿杨念秀、周影霞、李惠中等各项经济损失计4.89万元。
漯河市中院另查明,在该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三原告表示不再对周口市中院、扶沟县法院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申请执行,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扶沟县法院均出具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赔偿没有执行。
漯河中院判决:家属获赔61万精神赔偿被驳
漯河市中院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冷飞等人系公安干警,具有行使行政行为的职权,并且,留置李胜利的地点是公安机关,传唤理由是李胜利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这一切足以说明冷飞等人将李胜利传唤到派出所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周沙南公[2004]118号报告也说明冷飞等人的行为系执行110出警命令的职务行为。
关于被告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提出受害人李胜利亲属已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赔偿,不应再提起国家赔偿的主张,该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二者并不矛盾。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依法向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虽然周口市中院、扶沟县法院已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但原告仍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关于赔偿金的标准,漯河市中院的法官做出了这样的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故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应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9229元×20年,计584580元,被抚养人的抚养费8777元×15年÷5人,计26331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610911元。
赔偿金这样算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29229元×20年=584580元
●抚养费
8777元×15年÷5人=26331元
合计610911元
据此,漯河市中院判决:确认原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民警冷飞、李立田等对受害人李胜利行使职权行为违法;判令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支付受害人家属国家赔偿金共计610911元。对于李胜利家属在诉讼中提出的精神赔偿等要求,法院未予支持。
据了解,受害人家属对此判决,表示基本上可以接受。刚刚收到判决书的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目前尚未向漯河市中院提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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