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4月20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杨觉等3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终审裁定驳回杨觉等28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核准对首犯杨觉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驳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7月27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以杨觉为首的3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对首犯杨觉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22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不等的刑罚,共判处罚金9万元,赔偿金4万多元,追缴轿车一辆等。
该犯罪组织主要犯罪事实为:200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杨觉与杨积俊(未归案)长期纠集合浦县白沙镇五星村委会瓦窑岭村一带农村青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个以杨觉和杨积俊为首,以杨聪光、杨善军等瓦窑岭村农村青年为主的22人参加的宗族性质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购置了霰弹枪等作案工具,以合浦县白沙镇为活动中心,有组织、有预谋地在合浦县白沙镇和农村从事伤害、绑架、敲诈等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致重伤5人,轻伤1人,绑架3人,非法拘禁7人,敲诈勒索10万多元,还寻衅滋事殴打群众、毁坏财物,严重侵犯了群众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该犯罪组织还通过实施开设赌场抽水渔利、放高利贷、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财富。该犯罪组织先后在合浦县白沙镇五星村委瓦窑村、白沙镇白榄路21号巷子、白沙镇荔枝坝、白沙镇振兴北巷14号门前开设赌场抽水渔利、放高利贷聚敛钱财。在合浦县白沙镇,采取打砸客车玻璃等暴力及威胁手段强行收取过往白沙镇客车的保护费,对过往白沙至深圳的客车,按乘客的人数收取每人5元至10元的保护费;2008年开始,杨觉、杨积俊一伙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非法经营,垄断合浦县白沙镇啤酒批发行业、废品回收行业,殴打外地到合浦县白沙镇收废旧品的商贩;恐吓强迫他人将收购的废纸低价卖给杨觉一伙所经营的废品回收店;恐吓白沙镇啤酒批发店的老板只能销售珠江啤酒。该组织通过上述手段聚敛不义之财,供组织和成员挥霍开销,以此拢络、稳定人员,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和发展提供经济支持。2008年10月,公安机关抓获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杨觉和其他成员,捣毁了该犯罪组织。
北海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觉等28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高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首犯杨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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