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分担的基础上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后,应高度重视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否则将面临较大的长期资金支付压力。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资政策,探索基金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就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养老保险模式而言,无论是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商业养老还是政府养老,都不能单独、有效的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首先,传统家庭养老已经不能承担农村老人全部生活的能力。在农村,家庭保障主要是依靠家庭全体成员共同承担风险,家庭保障的主要经济基础是储蓄。但是,由于农村居民储蓄的数额低,投资渠道单一,使其难以符合农村储蓄养老的要求。农村的“养儿防老”思想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但是,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到来,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受到了挑战。
其次,现行的农村社区养老保障存在许多问题,如建立程序不规范、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保护;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严重等,而且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也导致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甚至可能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难以充分保障我国农村人口的养老要求。
再次,商业保险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威胁。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市场养老机制与政府养老机制分别与不同的目标相联系。农村商业养老需求由于受农村社会文化与传统观念、社会经济环境与经济机制、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市场价格以及保险人的服务质量的影响,需求受到很大限制。由于市场的缺陷,不能有目的地向农村老龄人口有效倾斜,因而只好通过政府社会性养老保障的转移支付进行收入再分配。
最后,从农村养老保障的实践看,民政部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同样存在局限性。第一,这种模式依靠个人缴费,且以自收自支方式推行,缺少政策倾斜,缺少共济性,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社会”保险行为;第二,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养老金的价值有可能贬值,因为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方式是把钱存人银行,仅仅依靠利息是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联合国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0%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7%以上,就被称为人口老龄化国家。2000年11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表明,我国人口总数为12.95亿人。其中65岁以上的人口为8811万人,占总人口数的6.69%。8811万老龄人口中,农村老龄人口为5938万,占老龄总人口的67。4%。而且,从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变化来看,近十年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规模越来越大,速度迅猛,而且呈现出十分明显的阶段性和累进性。我国的人口基数大,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强度比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激烈。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需要赡养的老龄人口的增加。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人口为4.56亿,占全国总人口数的36.09%;农村人口为8.07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3.91%,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虽然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数的比重上升了9.68个百分点,但是农村人口已经超过了8亿大关。因此俄国人口老龄化研究的重点,应当关注农村人口老龄化所产生的养老保障问题。理论界往往把我国人口老龄化研究的目光放在城市,有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分析研究,也绝大多数是针对城市老年人而言的,总体上缺乏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农村人口老龄化理论研究。所以,大力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养老及其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为了解决城市老年人口的问题,当时的就业、退休金(养老金)、工伤、医疗、住房、物价补贴等基本制度仅限于城镇职工;农村老人主要是依靠集体发放很少的一部分“口粮”,实行家庭养老,“五保户”以及“军烈属”由集体统一供养。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除了代表国家和政府向农民催缴各种农业税和各种提留外,其他费用很难向农民收取。因此,除了“五保户”和“军烈属”以外,农民基本上没有享受到任何直接的社会保障,农民养老基本上依靠家庭。
从我国工业化发展历史来看,农业为工业提供了巨大的支持。据统计,从20世纪50年代到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农业部门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的资金约为4500亿元。依靠这笔资金,加上城市工商业的内部积累及对城市职工实行低工资制而间接吸收的积累等,国家得以不断增加对工业的投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上述方式吸收的农业积累有增无减。国家通过建立项目齐全、标准较高、且个人不用负担任何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市职工通过低工资等形式得到了适当的补偿。而国家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承诺微乎其微,农民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这对广大农民显然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从国际上来看,较早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德国、法国等13个欧盟国家,在类似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时,这13个国家就已经成功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且,一般而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以后的产物。
辨证的看,我国农村建立制度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首先,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2002年GDP已经突破10万亿元,财政收人也已经突破1.7万亿元,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经基本具备。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农民收入逐步提高,城乡差别正在缩小,农民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城镇和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部分乡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其次,中央已经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的税费改革,农民补贴方式改革都已经启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制度保障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必将成为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选择。这是最重要的经济社会条件。
总之,我国目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上是基本可行的。但需要的是抓住有利时机,按照“十六”大的精神,及时将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金的收取、基金投资、保险金的计发等环节。中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迟迟没有建立,除了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制约和理论准备不足,缺乏明确可行的方案外,关键是农村面临着制约养老基金投资、保险金计发的“瓶颈”——养老供给短缺。现行的模式都是以农民自收自支为主,但是农民收入普遍偏低,难以满足保费必须定期交纳的基本要求。传统经济学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方式,政府激励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是重要的,国家应该成为农民养老供给的主体。目前,只要对现行的农村发展政策进行微调,政府就既能负担起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重任,又能增加农民收入、启动农村市场、实现经济良性循环。
调整支出结构。将目前国家财政的各种支农开支中的部分开支,以适当的形式用于启动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并将其直接规定为国家负担的部分。如改变农产品的收购基金及粮食等农产品风险基金的现行使用方式,以贴补缴费的方式,直接用于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让利。对存人国家金融机构的农保基金给予免征利息税,并可以按照规定签订存款利率协议。国家用农保基金发行高于银行利率的长期国债。
投资回报。国家集中用于重点项目的长期投资,给予较高的汇报,允许部分农保基金投资金融市场中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产品。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及国企利润可以也应该用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建设。从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出发,加大国民收入再分配向农民和农村的倾斜力度。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取长补短,灵活解决养老基金投资、保险金计发等问题。
养老供给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环节,而养老基金的投资和保险金的计发是养老保险的关键环节。现存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各有所长,如传统的家庭养老有助于缓解社会养老的压力;商业保险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开拓潜力大,民政,部推行的养老模式所采用的个人账户透明度高、伸缩性大。可以取三者之长,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加强家庭养老保险模式的稳定性、连续性;规范商业保险行为;增加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确保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可以实行市场化运营,即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人,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专门组建政策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和优惠政策;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积极开拓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引导农民投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市场化运作,将会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两个积极性,比单靠政府大包大揽,责任会更为明确,其效益也会更好。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在起始阶段将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中既有经济因素,又有非经济因素。政府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及国家的利益和农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还要考虑非经济因素的作用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有利于我们扬长避短,因势利导,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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