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10:49 312 人看过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的获证企业及电信设备的证后监督。

本办法所称“证后监督”,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电信设备的质量、售后服务、进网标志的使用、持续符合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证后监督检查

第三条每年年初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根据获证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获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计划”,确定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并向被抽查企业发出“质量保证体系证后监督抽查通知书”。

第四条被抽查企业应当按照电信管理局的要求,将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及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证后监督等详细情况报电信管理局。

第五条电信管理局委托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被抽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检查评定表》中的?号条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电信管理局。

第三章电信设备质量的证后监督检查

第六条每年年初由电信管理局制定年度“电信设备证后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计划中包含被抽查企业的名称、抽查的设备名称、检测的项目、抽样的数量等信息),对获证产品的质量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进行监督抽查时,设备抽查样品由电信管理局委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及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或检测机构,采用到被抽查企业的设备成品库中抽样或在市场上购买两种方式获得。

第八条电信管理局将根据抽样电信设备的类别,委托相关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将检验报告报电信管理局。

第九条信息产业部对消费者反应强烈、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电信设备,可随时对该设备的生产企业进行证后质量监督抽查。

第四章电信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售后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获证企业应依法履行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质量投诉机构所受理的消费者投诉统计结果,可作为监督检查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依据。

第十一条对由于设备自身原因造成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的电信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的要求,如实上报重大事故的简要书面报告和专题书面报告。必要时,电信管理局将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为掌握行业发展动向、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电信管理局将视情况,向获证企业发出“进网许可标志使用情况调查表”,该企业应如实填写后报电信管理局。必要时,电信管理局将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进网许可的备案和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获证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情况介绍、售后服务措施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获证企业应于每年12月初,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年度检查表”,由通信管理局对该企业本年度获证产品的生产、进网许可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获证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于第二年的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报电信管理局。

第六章警示与处罚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对该获证企业施行黄色警示,令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限期整改,并提供合格的整改书面报告。

(一)该企业在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

(三)不依法履行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投诉强烈、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该企业在证后监督中不予配合的;

(五)未按规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未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对该获证企业施行橙色警示,令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限期整改,并提供合格的整改书面报告。

(一)该企业在连续两次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该企业连续两次的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

(三)不依法履行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投诉极为强烈、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四)在三个月内造成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的;

(五)不能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要求,及时对电信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升级、改造的;

(六)产品质量和性能持续降低、损害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构成隐患的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对该获证企业施行红色警示,令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限期整改,并提供合格的整改书面报告。

(一)在一个月内造成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的;

(二)不能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要求,对电信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升级、改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产品质量和性能严重降低、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构成严重隐患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对施行黄色警示整改不见效的获证企业,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对施行橙色警示整改不见效的获证企业,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对施行红色警示整改不见效的获证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或会同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获证企业如对证后监督检查过程有疑义或有其它问题的,可向信息产业部申诉。

第二十四条监督抽查不向获证企业收取检查费和检测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信息产业部2003年5月7日发布的《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3]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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