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类(乙)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上述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上述进口商品的用途必须是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
进口商品免税范围应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配件、备件,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
者因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晃包括配件、备件),经国家待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也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五类企业(不受地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总署关税司转发外商投资企业清单和项目确认书等有关条件的限制)进口上述物品,需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备案及征免税手续,并按以下情况提供单证资料。
1.进口商品用途是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的,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五类企业的原审批部门或颁发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2)进口发票、合同以及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和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确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设备及配套技术,须提供国家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待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
2.进口商品用途超出更新或维修范围进行技术改造,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五类企业均由省级或国家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其中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分别另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面上外经贸厅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
(2)进口发票、合同以及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和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确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设备及配套技术,须提供国家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待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是指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专门从事产品、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海关凭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或外经贸厅局出具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掌握。
进口下列设备不能免税:
构成生产规模的超过实验室外或中试范畴进口的设备
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等。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需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备案及征免税手续,并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审批部门按审批权限出具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
2.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企业内部设立的则提供企业原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企业的合同、章程
5.进口发票、合同以及国家规定的许可证件和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规定
为使外商投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外商投资的有关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我国政府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政策,编制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指导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这一政策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三类。
(一)鼓励类投资项目。设立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限制类投资项目。分为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两个小类。对列入限制类(甲)的外商投资项目,仍由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对列入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其申请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待业归口部门审批,其申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或企业技术发行主管部门审批。
(三)禁止类投资项目。对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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