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复议机关效力理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9:13:03 454 人看过

复议机关的效力理论是什么复议制度虚拟状态的形成,是由复议机关利益导向的制度选择空间的存在所诱发的。因此,要改变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的不作为,强化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制度安排阻断复议机关利益选择的可能性。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无论复议机关是否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都是被告;第二,无论复议机关是否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都是复议后一切行政纠纷的被告;第三,对方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无论是维持、撤销、变更还是复议机关不作为,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也就是说,只要复议程序通过,复议机关当然与原行政机关承担同样的责任,成为共同被告。根据第一种方法,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决定,都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二点和第三点,无论复议机关以何种方式提起行政诉讼,只要不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要求,从确认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的角度看,它将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学界从责任意识的角度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固定被告,认为行政复议机关缺乏责任意识。对此,清华大学何海波博士和西南政法大学谭宗泽教授都明确指出,为了克服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缺乏责任感的问题,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一些司法工作者回应了学术界的观点。在《人民法院日报》的一篇文章中,许正龙、邓志平法官指出,以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可以增强复议机关的责任意识,防止其为避免卷入诉讼而草率作出维持的决定;以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可以有效避免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从行政诉讼中否定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解释来看,其基本理论依据是“司法豁免”,即赋予具有准司法地位的复议机关司法豁免的权利。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法院实际以行政复议活动为审判标准,容易模糊行政诉讼的真正焦点,导致许多案件成为无实际意义的循环诉讼,而有关各方的利益也无法解决。基于此,中国政法大学刘慎教授明确指出,“如果行政复议定位为准司法,复议机关就不应该受到指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访问liba.com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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