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近日开始执行新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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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职工生活近日开始执行新标准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吉林省实施〈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经长春市政府研究,决定从近日起相应调整长春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
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73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5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443元。
二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另外,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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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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