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的优先权规定
房屋租赁的优先权规定是承租人享有以同等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并应当于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购买的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期限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期限是收到出租人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什么条件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的条件有:
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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