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4 20:52:15 228 人看过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

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

三、行政处罚程序为什么分别规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程序。这样规定既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保证了行政管理的及时、有效。规定这一简易程序,就是为适应行政机关日常大量的行政管理的需要,符合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功能的要求。

良好的行政程序不仅需要效率,而且需要公平,必须同时兼顾行政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除了简易程序外,还需要规定一般程序。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和检查程序、决定程序以及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的规定执行,可以保证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经过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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