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离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标准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实施细则》辽卫字[2002]16号、《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
沈阳离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标准
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实施细则》辽卫字[2002]16号、《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文件》、《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用手册》和《2005年版沈阳药品目录》等文件规定,参照各定点医院医疗费收费标准,经有关部门及校长办公会认真研究决定,本着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从优的原则,对离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医用材料只报销95%。包括的材料有:注射器、输液器、吸痰管、采血针、采血管、专用胶布、鼻氧管、营养袋、储尿器等。目前我校执行的报销标准是:一次性医用材料除输液器、注射器不予报销,其余均予以全额报销。
调整后一次性医用材料全部给予全额报销。
二、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牙齿镶复、洁齿、牙齿矫正、眼镜、义眼、义肢、助听器、健康体检和疗养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目前我校执行的标准是:牙齿镶复、洁齿、牙齿矫正报销50%。
调整后牙齿镶复、牙齿矫正报销50%,其余不予报销。
三、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挂号费、急救车费、交通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护费和优质优价费不予报销。目前我校执行的标准是:急救车费给予全额报销,其它不予报销。
调整后急救车费及担架费均给予全额报销。其它如挂号费、交通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护费和优质优价费不予报销。
四、根据《沈阳农业大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沈农大发[2003]85号)文件规定:干部病房床位费,司局级人员每天报销100元,其他人员每天报销20元。
参照目前各定点医院床位费实际收费情况,针对离休人员床位费报销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司局级人员每天报销床位费最高为120元,其他人员每天报销床位费最高为40元。
五、根据《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用手册》等有关文件规定:中药饮片【白糖参、朝鲜红参、玳帽、冬虫夏草、峰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珍珠(粉)、柴河车、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移山参】不予报销;西药除甲类品种386个、乙类品种1183个外均不予报销;中成药除1021种外均不予报销。目前我校执行标准是:中药饮片、西药、中成药全部给予报销。
根据我校离休人员的实际情况,对药费报销标准及取药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急诊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并且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用手册》和《2005年版沈阳药品目录》范围内,或者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药费,并且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用手册》和《2005年版沈阳药品目录》范围内给予报销,在其它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和在其它医疗机构或药店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用手册》和《2005版沈阳药品目录》范围内用药,必须在沈阳农业大学医院购买或在沈阳农业大学医院现有药物同一种类中替代调整,给予全额报销。沈阳农业大学医院必须保证药物品种和种类的供应。
六、根据《沈阳农业大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沈农大发[2003]85号)文件规定,我校离休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医大一院、盛京医院、金秋医院、省医院、辽宁中医大学附属一院、辽宁中医大学附属二院、省肿瘤医院、沈阳市传染病院、沈河区口腔医院、沈阳市口腔医院、202医院、陆军总院、245医院、沈阳农业大学医院。
调整后沈河区口腔医院不再作为我校的定点医院,其它不变。
七、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
1、疫苗接种、预防用药、疾病普查和疾病跟踪随访费不予报销。
2、医疗鉴定费、医疗咨询费均不予报销。
3、部分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治疗项目不予报销,如: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治疗仪等。
4、部分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治疗项目报销90%,包括的项目有: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核磁共振(MRI)、彩色多普勒、直线加速器和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等。
5、心脑血管手术、组织或器官移植费和部分治疗费报销85%,包括:冠状动脉内溶栓术、经皮冠状动脉(肾动脉、颈动脉、主动脉、肢体动脉)腔内成形术、冠状动脉(周围血管)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定向斑块旋切术、冠状动脉旋磨术、冠状动脉激光成形术、经皮气囊二尖瓣(三尖瓣)成形术、经皮气囊主动脉瓣(肺动脉瓣、多瓣膜)成形术、经皮心导管法治疗动脉导管未闭、经心导管修补房(室)间隔缺损、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激光打孔术、经颈静脉肝内支架分流术、射频消融术、激光心肌血管重建术、气管(食道、肠道、胆道、胰管等腔系)支架植入术及其它各种介入治疗,肾脏移植、心脏瓣膜手术、角膜移植、皮肤移植、血管移植、骨移植、骨髓移植、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体外震波碎石及高压氧治疗等。
6、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不予报销,如:整容、矫形手术、双重术、弱视矫治、近视矫正、口吃矫治、唇腭裂手术、祛斑、色素沉着、腋臭、毛发再植、祛疣、减肥、增胖、增高、增智等。
7、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不予报销,如:各种家用监测治疗仪、弹力绷带、背甲、腰围、颈围、骨托、肾托、宫托、牙托、疝气袋、提睾带、护膝、护腕、护肘、健脑器、拐杖、药枕、药垫、热敷带等。
8、除肾脏、心脏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其他器官或组织不予报销。
9、治疗梅毒和淋病及其它性传播疾病的医疗费用、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费用、戒毒费等不予报销。
10、出国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在国外和港、澳、台等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1、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2、尸体存放费及冷藏费不予报销。
上述十二项,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即第1、2、3、6、7、8、9、10、11、12条按《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不予报销,第4、5条给予全额报销。
八、上述报销标准自2009年5月7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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