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转让时间约定的中介合同应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5:51:49 296 人看过

如果中介合同中没有约定转让时间,可以签订转让时间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转让房屋,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转让,但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准备。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介合同(即居间合同)的特征

1.中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

3.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中介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5.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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