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一早,律师持马蓉的委托手续及诉状等材料至北京朝阳法院,以王宝强构成名誉侵权为由申请立案,马蓉在起诉书中称,其与王宝强系夫妻关系,8月14日00:21分王宝强在其实名认证个人微博中发布声明。该微博发布后,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基于前述造谣内容,对其进行大肆诋毁、谩骂,甚至连两个年幼的孩子都不放过。马蓉认为上述内容对其构成造谣诋毁,系恶意对其进行人身攻击,王宝强所发布的造谣诽谤言论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给其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
为维护合法权益,减少因王宝强行为给两个年幼孩子所造成的心理创伤,诉至法院,要求王宝强停止侵权,立即删除2016年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并在其个人微博首页置顶赔礼道歉连续不低于30天。
自从王宝强发出离婚声明以后,微博就炸开了锅,不过大部分网友都是力挺王宝强的。马蓉的个人微博下面的留言就有些惨不忍睹了,谩骂和诋毁接踵而至,马蓉选择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这些事情。法律是严肃,并且讲究证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理名誉权纠纷时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马蓉需要证据来证明王宝强的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那么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能否成立呢?
一、什么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王宝强在离婚声明中已经明确提到了自己的妻子马蓉,那么就是特定的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并且要强调王宝强的侵权行为和马蓉所遭受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马蓉起诉王宝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也就是说马蓉需要对四个事实进行举证:
1、损害事实。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所以马蓉在这一点上必须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
2、行为人行为违法。就是说马蓉要证明王宝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对于名誉权的规定。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马蓉在这一点上必须证明自己受到的伤害和王宝强发表离婚声明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三、王宝强可以如何反击“侵犯名誉权”
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需要注意几下几个问题:
(1)侵害名誉权通常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单纯受害人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2)如果侵犯从事经营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的名誉,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人名誉受损的,也按侵害名誉权处理。
(4)散布的内容真实,但是属他人隐私的话,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
(5)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受损的,构成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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