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一、技术合同质保金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根据建筑法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权益原则确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确定,由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各方签收竣工验收文本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该怎么返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如何返还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应该按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而质量保证金是需要建设的单位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在这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完,交付使用之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里面,预留出一定的金额,用来作为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之内以及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目的是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完成以后,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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