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去世后收养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收养的子女是有继承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未成年的孩子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未成年的孩子在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收养关系成立后亲父母不能随意解除
刘女士:我结婚多年未育,后在福利院领养了一个小女孩,也到民政部门办了手续。今年有自称是孩子亲生父母的两人,找上门来,要求要领回女儿,我们肯定不同意。对方说要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我们与孩子的收养关系。请问法院会支持孩子亲生父母的诉讼请求吗?
潘律师:法院不应支持孩子亲生父母的诉讼请求。因为你与孩子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收养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履行了登记程序。即使对方是孩子亲生父母,在收养关系有效成立以后,也是不能够随意解除的。
张先生:我的朋友白某是一个从事装修的小包工头,我常年跟着他打工。今年年初他承接了李某家新房子包工包料的装修。我干活的时候,不慎从梯子上摔了下来,把腿摔断了,请问我应该找谁赔偿?
潘律师:白某包工包料为李某家装修新房,其与李某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白某承接工程后雇你为他打工,你与白某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依照法院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你的损失应该由雇主白某承担。如果房主李某在装修过程中不存在过失的话,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我上个月在南京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但后来经鉴定发现是翻新机,我找到超市要求处理,超市却以该手机销售柜台系租赁给他人经营,不归超市管理为由,拒绝处理。请问我有权利要求超市帮我解决问题吗?
潘律师:超市应对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翻新手机的销售行为发生在该超市内,虽然超市将柜台租赁给他人,但该手机柜台在超市经营场所内以超市的名义进行经营,故超市有责任对从其超市内销售出去的所有商品质量负责。
郑女士:我在南京江宁的一家服装厂工作有5年了,现在工厂要整体搬迁到盐城,单位要求我们都去盐城工作,我家住在江宁,不能够去盐城工作。请问我现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
潘律师: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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