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能够和违约责任并用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4 12:06:00 334 人看过

律师解答:

不能。

缔约过失违约责任是不能并用的。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或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责任形式不同,不能并用。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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