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工伤待遇标准是多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9 15:01:55 214 人看过

一、工伤待遇标准调整范围

企业:

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下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不含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因工全残人员,只调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或退休费不列入这次调整范围。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

2006年7月1日后发生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工伤待遇标准调整金额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5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生活护理费:

属于生活完全护理的调整为每月1648元,属于生活大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1318元,属于生活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989元。

三、工伤待遇标准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待遇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14年7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工伤待遇,并补发2013年1-12月份、2014年1-6月份的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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