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量致婴儿死亡,赔偿应该如何补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6:10:26 323 人看过

用药过量致婴儿死亡的,属于医疗事故,其赔偿标准应按照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进行处理。主要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赔偿标准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治疗用药过量被迫终止妊娠索赔

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中,载明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故其精神损害赔偿应由直接导致损害的人共同承担。具体分析如下文。

在乘车时受伤,后因治疗服用大量药物,被迫将怀孕50天胎儿实施终止妊娠术。近日,麻城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诉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并获支持。

2010年8月18日,肖某为其所有的鄂J89***号中型客车在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一份,双方约定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第六条第四项载明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2011年6月15日,杨某乘坐鄂J89***号中型客车,当行至龟山镇B村B家凹路段时,因驾驶员急刹车导致杨某摔倒受伤住院治疗。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胡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伤情经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伤残十级。出院后,医生建议继续治疗,定期复查,全休六周。同年7月20日,杨某到医院复查,发现已怀孕50天,由于此前受伤治疗服用大量药物,被迫再次入院进行药物终止妊娠术。后双方就损失赔偿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遂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作为鄂J89***号中型客车所有人,胡某作为该车驾驶员,依法应承担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义务。胡某在驾驶该车过程中,突然急刹车导致杨某摔倒受伤致残,杨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获得赔偿。因肖某先前已对鄂J89***号中型客车在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杨某损失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的责任限额内由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杨某因此事故住院治疗期间,在不知自已怀孕情况下,服用了大量孕妇忌用药物,发现怀孕后,被迫实施药物终止妊娠术,给其身心造成伤害较大,理应得到一定的精神赔偿。因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中,载明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故其精神损害赔偿应由肖某、胡某共同承担。

判决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83582.47元;肖某、胡某共同赔偿杨某精神抚慰金3500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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