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没有认罪可否定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9:42:25 410 人看过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认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条件是怎样的

第一,认罪时间必须在当庭,即一审庭审阶段。

第二,认罪必须处于犯罪人的自愿,而且自愿认罪的态度还直接影响从宽幅度。

第三,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第四,认罪针对是事实,而不是要求犯罪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当庭自愿认罪指的是,犯罪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认定本情节时应当注意;

对于未遂犯从轻和减轻规定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法官在判案时要考虑:实行终了的未遂的量刑要比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重,对其适用的从宽比例就小;未遂行为距离犯罪的远近程度不同,反映了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越近的,选择未遂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造成损害大的,选择的未遂调节比例要小于造成损害小的情况;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反映其主观恶性,犯罪意志越坚决,选择未遂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阻止犯罪完成客观原因力的大小,阻止犯罪完成的客观原因力越大,未遂犯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

二、对于从犯的从轻和减轻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越高,作用越大,参与实施的实行行为越多,则对其适用的从宽比例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具体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合理确定从犯的从宽比例,须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地位越高,其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

三、自首犯罪的法律规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法官判案时要考虑的因素:

1.投案动机。犯罪分子投案时的动机各有不同,有的是处于真诚悔罪,有的是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在亲友规劝下醒悟,有的是被亲友送至公安机关等等。

2.投案时间。不同的投案时间或者时机,体现了犯罪认定娥人身危险性不同,也体现了犯罪人的投案行为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大小,应当在确定从宽比例时予以体现。

3.投案方式。犯罪分子是本人主动投案,还是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如实供述,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供述其他不同种罪行,是确定从宽比例的重要依据。

4.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有的犯罪分子到案后仅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的则对所有犯罪事实和细节都如实供述。

5.罪行的轻重。对罪行轻重的犯罪人,选择的自首从宽比例应该小一些,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选择的自首从宽比例可以大一些。

6.悔罪表现。对于自首情节所考虑的悔罪表现范围更广,要综合分析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等因素作出判断。

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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