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本报法律服务部王昊
嘉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张兆军
案例
2008年2月,刘某向好友张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下月还钱,碍于朋友情分张某没让刘某出具借条。然而,半年时间过去了,刘某不但没有还钱而且失去了音信,张某觉得事情不妙,加上手头正等着用钱,于是打电话催促刘某尽快还钱。刘某在电话里告知年底才能还钱,经过多次电话催促,刘某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不但拒不还钱且语气强态度硬且蛮横,。张某非常生气,于是想通过诉讼讨回自己的借款,但当初没有让刘某打欠条,打官司胜诉的把握几乎为零,苦于没有证据的张某觉得要钱已经无望了。
后来,在一名律师指导下,张某继续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催促刘某还钱,并把双方的通话进行了录音、短信进行了保留。随后,张某到电信部门打印了通话和短信清单,并收集齐全其他相关证据。证据收集结束后,万事俱备的张某便将刘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但刘某对借款一事坚决予以否认,法院根据张某提供的完整证据链条,最终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依法判令刘某限期偿还张某的借款,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说法
主持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一些法律纠纷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电子证据,请对电子证据及其特点做一简单介绍。
张兆军:电子证据是包含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证据两类证据的新型证据系列,在我国的证据系统中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至少具有无形性、脆弱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主要特征,没有适当的原件形式,以复制品形式大量存在。
电子证据是自电子技术出现及发展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和电子签章等样式的各种证据。从广义上讲,电报、电话、传真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到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即简称为电子证据。由于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遍运用,电子商务、电子办公已经呈现如火如荼之势,深入到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娱乐之中,成为现代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计算机犯罪、电子商务纠纷等也频繁发生。如何在司法工作中运用、审查和确认电子证据,成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持人:在本案中,当事人否认借款事实,给诉讼带来了一定难度。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如何充分利用电子证据的作用在法律上获得更多的认可呢?
张兆军:就本案而言,原告在收集证据时做到了如下几点才赢得了这场官司。第一,录音时明确借款事实,包括借款时间、金额、借款人、取款方式等,且录音过程中没有中断和剪辑录音内容。第二,发短信时,给欠款人本人经常使用的手机号发短信。第三,将录音或者短信内容进行书面整理,并将通话和短信清单从电信部门打印出来,以便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时间和号码的一致性。第四,将借款时从银行取款的凭证找出来,以便与录音和短信中载明的金额与时间和借款人相互印证。
主持人: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实施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院该如何认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定的依据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张兆军: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本案中虽然刘某否认借款事实,但是无法否认短信是其所发、录音是其本人所说,加之张某又提交了取款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与短信、录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张某提供的通过刘某手机发送的电话短信内容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催款事实与电话录音相互佐证,款项金额与张某在银行取款的金额相符,几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通过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法院完全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依法判令刘某限期偿还张某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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