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我国自1996年9月1日起,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政策。
1.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免)税范围
试行退(免)税政策的限于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试行退(免)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试行退(免)税的国产品也不准做批发业务。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产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处境口岸免税店,须凭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不得办理退(免)税。
2.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免)税程序
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1)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分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2)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仓库的报关单。
(3)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对国产卷烟,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的,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到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保管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仓库的报关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函,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上述(2)、(3)项单证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3.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注意事项
免税店经营国产品实行退(免)税政策,应按《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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