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浙江省暂行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1 05:09:56 352 人看过

政府信息公开浙江省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其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其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服务能力。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创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环境和氛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行政机关可以在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包括电子版,下同)、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鼓励行政机关积极拓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利用手机短信、语音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在办公场所、社区服务场所设立信息公开窗口、信息公告栏或者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召开会议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发布统一平台。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网上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下载等服务功能。

政府公报应当免费发放至国家机关、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等。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迅速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府信息。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和其他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政府信息查阅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认真答复相关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国家档案馆、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当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和途径提出书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场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提供。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可能超过规定答复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拟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答复时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摘抄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以及相关费用减免办法由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记录更正要求后,应当进行核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权更正且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更正有关政府信息记录;不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认为政府信息记录准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二)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公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整合和优化信息发布、申请处理、信息查询等功能,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在拟订公文时,应当明确该公文是否公开。

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不能确定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府信息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权利人未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决定予以公开的,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统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社会评议,并公布社会评议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或者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2: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会公开什么内容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
    2023-08-05
    129人看过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内筹劳管理的办法
    为了加强对村级集体组织筹集劳务(以下简称“筹劳”)的规范管理,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村内筹劳管理的有关问题,制定本办法。一、筹劳的原则、对象、标准兴办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严格按照“一事一议”、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向村民筹集。筹劳对象限于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本村劳动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以资代劳工价按照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年初公布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未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地方,不得按此管理办法向农民筹劳。二、减免规定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烈军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孕妇、
    2023-06-09
    366人看过
  •  司法行政信息公开需要公开哪些内容?
    该段内容主要介绍了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法制宣传科、基层工作科、社区矫正科、法律援助科和法律服务科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这些科室负责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为公众提供法律帮助和法治保障。一般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法制宣传科负责制定本区的中长期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意见和办法。此外,他们还具体组织、实施本区的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收集、反馈和总结本区的普法教育资料,指导全区各单位的普法教育,以及指导基层民主法制工作等。2、基层工作科,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全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管理工作;负责统计、上报人民调解报表;指导、管理全区各街道司法所工作。3、社区矫正科,监督、指导和管理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负责全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网络的管理工作;预防全区刑释
    2023-09-03
    389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政发[2004]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九月二日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步伐,遏制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也适用于高速公路项目控股人招标投标。实行项目业主或项目控股人招标投标的高速公路,为纳入国家、省建设规划和计划,批准立项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并经
    2023-06-07
    275人看过
  •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解释有哪些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
    2023-06-03
    335人看过
  • 《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有哪些内容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的政府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信息公开透明,政府制定了《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条例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政府监督的作用。我们来看看《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一条有哪些内容,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开,加强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扩大社会监督,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第三条企业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及时。企业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
    2023-05-07
    158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0]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新增的职能。对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三)转变的职能。1.将市场培育建设、全省市场布局规划的职能,交给市场开发中心。2.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能交给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
    2023-06-07
    253人看过
  • 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哪些内容在哪看呢
    一、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哪些内容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3、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
    2023-06-02
    265人看过
  • 《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内容解读
    一、遵循一个总原则。这个总原则就是社保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向人民群众、向全社会进行公开,要坚决做到信息公开、政策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权益公开。只要群众想了解有关社保信息,都有渠道、有办法能够及时方便快捷地获取。《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都可以遵照这个大的原则进行操作和处理。二、明确两个责任主体。社会保险信息既分布在社保行政部门,又广泛存在于经办机构,还涉及财政、审计、地税等有关部门,必须分清各个主体的责任,才能避免因责任不明影响社保信息及时公开等问题。因此,《暂行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是信息公开的两个责任主体,负责公开各自制作产生的不同信息。其中,社保行政部门公开九大类17项,经办机构公开八大类35项。三、做好三个信息对接。一是人社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信息对接。大部分涉及群众
    2023-05-10
    181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政发[2005]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财政、地
    2023-06-06
    162人看过
  • 开化县政府信息公开都有什么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
    2024-01-15
    415人看过
  •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具体有哪些内容?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息科或是到市档案馆查阅。2、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3、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
    2023-06-02
    494人看过
  •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公开与不公开相关内容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七)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九)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2023-06-02
    320人看过
  • 怎样去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一、怎样去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方法:可以到当地政府的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的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2023-06-03
    17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0-10
      更多时候,民众和政府之间是属于一种相互合作的关系的,所以如果不能通过信息公开和其他有效的方法,让民众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形成一种相互信任的状态,这样对于行政管理工作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浙江省也是为了监督信息公开,在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公开的范围,原则,方法等。
    •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有什么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 浙江省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0-11
      省政府信息公开包括省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公开。省政府办公厅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省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 1、省政府领导及分工 2、省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省政府规章 4、省政府工作规则、省政府及办公厅依法需公开的文件。
    • 哪些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5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有: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 浙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2-16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