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回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股东请求确认解散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在依法办理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明确赋予公司对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取消股东资格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质量条款仅限于不履行出资义务、全部提取出资的行为。对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回部分出资的行为,公司不得取消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另外,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合理要求后仍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解除股东资格。作为股东,对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出资义务,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将使双方建立法律关系的基础丧失。同时,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使公司资本不稳定。因此,对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允许其解除股东资格,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公司对其持有的股权必须依法办理减资手续被撤销资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第三人应当缴纳相应的出资,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充足性。同时规定,公司债权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前,仍有权要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需要讨论的是,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当对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相应程序后,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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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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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8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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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据规定解释该司法在2018年后就会失去法律效力,但是您也不用担心,因为立法机关早已颁发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即使目前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一、二、三都同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与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不同,就不会发生效力。您可以将公司法的所有相关法规详细的了解一下,这样会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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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什么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8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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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湖北在线咨询 2023-0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释。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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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赔偿司法如何规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