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离退休人员病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68人看过
-
关于调整因工致残人员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419人看过
-
河北省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102人看过
-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331人看过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9人看过
-
退休金一次性发放
463人看过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更多>
-
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退休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怎样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28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
扩展资料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企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16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
-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本人工资的40% 发放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08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
-
一次性退休金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的退休人员工伤死亡标准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7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的民事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财政部“的方式发行一次性退休金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通知“(人发[2007] 64号)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的问题,私人机构,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受伤(BMA发[2005] 36号)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杀害在工作中,一次性
-
山东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通知,企业离休人员怎么办?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8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高新区教育和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委老干部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09]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