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全国土地实行两种所有制:一为国有制(城市土地属于全民所有),二为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近郊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③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共分三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与土地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
该法规定:土地补偿费是“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农产值的3—6倍;安置补偿费是“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农产值的2—3倍;土地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各省市自行规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补偿的基数是按“前三年平均农产值”来确定的,这意味着原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不能参与该土地非农使用“增值”的分配,换句话说,土地转入工商资本使用的巨大增值部分,只能为“国家所有”或“资本”所有。另一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土地补偿的上限,而非确定补偿的最低下限。按此法律规定,全部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农产值的10倍”。该法第29条规定“若按前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农民保有原生活水平的,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偿费,但两项总和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农产值的20倍”。至于这笔补偿费在“村集体、失地农户与劳动力安置单位”三者之间的再分配,各地情况不一,难以概述。考虑到中国首条高速公路建设启动于1984年,该法的立法意图便显现出来:为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及大规模基础设建设提供廉价的土地。此一农地征用补偿制度,对中国改革开放30余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重大且深远的影响,这突出表现为以“物”为中心的城市化。
农地征用补偿制度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诸多的益处。农地征用补偿制度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持续高速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主要表现在被征用土地的四类用途和不同的租金政策及经济社会效果。有学者估计,中国改革开放后的30余年间,全国被国家征用的农地超过1亿亩,另有1亿余亩用于“退耕还林、还湖、还草”。被征土地一般分为四类用途:一是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等),一是公共建设设施(政府大楼、城市广场、绿化带、学校、医院等),一类是工业批租,最后一类是商业批租(包括商业用地和商品房建设用地)。
按其相关政策规定:工业批租的租期为50年,商业批租70年。各地各级政府为追求GDP的增长率与扩大地方财政收入(土地出让金一般列入土地财政收入)。在“政绩考核”的压力下,各级政府竞相展开招商引资的竞争,使用的手段也大体相同:竞相压低土地批租价格,凡不具备这项优势的市、县、乡镇,常常取消土地租金。这样,在中国制造的各类工业产品中,几乎不含地租。按古典经济学的说法,商品的价值主要由地租、劳动与利息构成。几乎不含地租的中国制造,因促使中国商品具有极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从而促使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劳动密集型资本大规模的向中国土地转移,从而使长期沉淀在农村与农业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商业的转移提供了不断增长的空间。在2003年到2005年之间,中国传统部门的劳动力向新兴产业部门的转移进入了所谓的“刘易斯拐点”:一个显著的标志是自2003年后,曾长期维持在低水平上的“农民工薪酬”突然出现上涨,此后10余年间,逐渐上升。至2014年,全国农民工的平均工资已达2600元人民币。
土地批租与刘易斯拐点所蕴含的经济政治意义。目前,中国的所谓“资本”,按其所有权不同大体分为三类:国有资本、民资与外资。这三项资本所需土地都是各级政府控制的国有土地(政府将征用的集体农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这就是说“资本”只能通过“土地批租”的形式从政府取得土地,确切地说租赁土地,这使得随私人资本不断扩大而成长起来的私人资本集团(或称资产阶级)与政府(政权)的实际关系变得微妙而复杂起来。国内外政治自由主义者,一再预言的“民主政治变革”没有在中国出现,我认为,这或可从中国的土地制度安排中得到说明。当然,直接征用土地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原来的“资本”与“地权”的矛盾,如今转变为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矛盾。
对于一个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国家的经济而言,刘易斯拐点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它极大缓解了紧张的劳资关系。在刘易斯拐点前阶段,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无限供给”而使劳动一方的“市场谈判”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长期处于低薪、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恶劣的状态。中国2003年越过“刘易斯拐点”之后,资方为了稳定劳动用工,尤其防止技术人员的流失,而对劳方的要求作出妥协,或主动提高工资与其他各种福利待遇,目前劳资冲突主要发生在拖欠工资的场合,且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
与此同时,农地征用补偿制度也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大量低补偿地征用农民的承包地,早已成为各地农民群体性抗议事件的主因。被征用土地的批租,也存在大量不透明现象,这已成为地方官员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的确,农地非农使用而形成的巨大“土地增值”,如何合理分配早已成为一个极大的经济——社会问题。中国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不断加剧的贫富分化,原因繁多,但中国1987年确定的土地征用、补偿、出让制度确实是推动分化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从大量揭露的官员腐败案来看,其巨额资产主要来源于土地的批租或出让。从90年代初到本世纪初,中国的首富阶层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这与廉价的土地密切相关,至于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只能进入“农民工阶层”。
至于“以物为中心的城市化”,使得中国的城市化长期滞后于工业化。这与其他第三世界的“工业化长期滞后于城市化”形成鲜明的对比。当然,那种几近无补偿剥夺农民土地的政策,也一直在调整改变之中,如1998年对《土地管理法》作第二次修改,将土地补偿费从原来的3—6倍提升到6—10倍,安置补偿费从原来的2—3倍提升到4—6倍,但仍规定“两项费用总和不得超过30倍”,而不是取消“上限”改用“下限”。2003年—2005年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工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地方政府有能力对失地农民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中央政府的压力与农民的集体抗争),近些年来,东部发达地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方式可概括为两条:一是“以房换房”(即以农村不可买卖的老房,按1:1的面积比例,换取城镇可买卖的新房);二是“以地换保”(即以农户承包地换取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在全部青壮年已稳定转入城市工商业的农村,这一补偿标准大体被农民所接受。按2014年的一项官方统计,全国2014年的土地出让金中的80%用于失地农民的补偿与安置。话说回来,随着中国经济从“高速”向“中速”的转型(即所谓的“新常态”),因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大量征用农地的“发展阶段”已近尾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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