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关于农地征用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08:40:18 325 人看过

①全国土地实行两种所有制:一为国有制(城市土地属于全民所有),二为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近郊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③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共分三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与土地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

该法规定:土地补偿费是“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农产值的3—6倍;安置补偿费是“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农产值的2—3倍;土地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各省市自行规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补偿的基数是按“前三年平均农产值”来确定的,这意味着原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不能参与该土地非农使用“增值”的分配,换句话说,土地转入工商资本使用的巨大增值部分,只能为“国家所有”或“资本”所有。另一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土地补偿的上限,而非确定补偿的最低下限。按此法律规定,全部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农产值的10倍”。该法第29条规定“若按前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农民保有原生活水平的,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偿费,但两项总和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农产值的20倍”。至于这笔补偿费在“村集体、失地农户与劳动力安置单位”三者之间的再分配,各地情况不一,难以概述。考虑到中国首条高速公路建设启动于1984年,该法的立法意图便显现出来:为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及大规模基础设建设提供廉价的土地。此一农地征用补偿制度,对中国改革开放30余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重大且深远的影响,这突出表现为以“物”为中心的城市化。

农地征用补偿制度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诸多的益处。农地征用补偿制度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持续高速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主要表现在被征用土地的四类用途和不同的租金政策及经济社会效果。有学者估计,中国改革开放后的30余年间,全国被国家征用的农地超过1亿亩,另有1亿余亩用于“退耕还林、还湖、还草”。被征土地一般分为四类用途:一是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等),一是公共建设设施(政府大楼、城市广场、绿化带、学校、医院等),一类是工业批租,最后一类是商业批租(包括商业用地和商品房建设用地)。

按其相关政策规定:工业批租的租期为50年,商业批租70年。各地各级政府为追求GDP的增长率与扩大地方财政收入(土地出让金一般列入土地财政收入)。在“政绩考核”的压力下,各级政府竞相展开招商引资的竞争,使用的手段也大体相同:竞相压低土地批租价格,凡不具备这项优势的市、县、乡镇,常常取消土地租金。这样,在中国制造的各类工业产品中,几乎不含地租。按古典经济学的说法,商品的价值主要由地租、劳动与利息构成。几乎不含地租的中国制造,因促使中国商品具有极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从而促使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劳动密集型资本大规模的向中国土地转移,从而使长期沉淀在农村与农业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商业的转移提供了不断增长的空间。在2003年到2005年之间,中国传统部门的劳动力向新兴产业部门的转移进入了所谓的“刘易斯拐点”:一个显著的标志是自2003年后,曾长期维持在低水平上的“农民工薪酬”突然出现上涨,此后10余年间,逐渐上升。至2014年,全国农民工的平均工资已达2600元人民币。

土地批租与刘易斯拐点所蕴含的经济政治意义。目前,中国的所谓“资本”,按其所有权不同大体分为三类:国有资本、民资与外资。这三项资本所需土地都是各级政府控制的国有土地(政府将征用的集体农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这就是说“资本”只能通过“土地批租”的形式从政府取得土地,确切地说租赁土地,这使得随私人资本不断扩大而成长起来的私人资本集团(或称资产阶级)与政府(政权)的实际关系变得微妙而复杂起来。国内外政治自由主义者,一再预言的“民主政治变革”没有在中国出现,我认为,这或可从中国的土地制度安排中得到说明。当然,直接征用土地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原来的“资本”与“地权”的矛盾,如今转变为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矛盾。

对于一个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国家的经济而言,刘易斯拐点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它极大缓解了紧张的劳资关系。在刘易斯拐点前阶段,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无限供给”而使劳动一方的“市场谈判”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长期处于低薪、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恶劣的状态。中国2003年越过“刘易斯拐点”之后,资方为了稳定劳动用工,尤其防止技术人员的流失,而对劳方的要求作出妥协,或主动提高工资与其他各种福利待遇,目前劳资冲突主要发生在拖欠工资的场合,且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

与此同时,农地征用补偿制度也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大量低补偿地征用农民的承包地,早已成为各地农民群体性抗议事件的主因。被征用土地的批租,也存在大量不透明现象,这已成为地方官员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的确,农地非农使用而形成的巨大“土地增值”,如何合理分配早已成为一个极大的经济——社会问题。中国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不断加剧的贫富分化,原因繁多,但中国1987年确定的土地征用、补偿、出让制度确实是推动分化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从大量揭露的官员腐败案来看,其巨额资产主要来源于土地的批租或出让。从90年代初到本世纪初,中国的首富阶层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这与廉价的土地密切相关,至于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只能进入“农民工阶层”。

至于“以物为中心的城市化”,使得中国的城市化长期滞后于工业化。这与其他第三世界的“工业化长期滞后于城市化”形成鲜明的对比。当然,那种几近无补偿剥夺农民土地的政策,也一直在调整改变之中,如1998年对《土地管理法》作第二次修改,将土地补偿费从原来的3—6倍提升到6—10倍,安置补偿费从原来的2—3倍提升到4—6倍,但仍规定“两项费用总和不得超过30倍”,而不是取消“上限”改用“下限”。2003年—2005年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工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地方政府有能力对失地农民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中央政府的压力与农民的集体抗争),近些年来,东部发达地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方式可概括为两条:一是“以房换房”(即以农村不可买卖的老房,按1:1的面积比例,换取城镇可买卖的新房);二是“以地换保”(即以农户承包地换取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在全部青壮年已稳定转入城市工商业的农村,这一补偿标准大体被农民所接受。按2014年的一项官方统计,全国2014年的土地出让金中的80%用于失地农民的补偿与安置。话说回来,随着中国经济从“高速”向“中速”的转型(即所谓的“新常态”),因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大量征用农地的“发展阶段”已近尾声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1: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2024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例如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是征地的审批、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批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
    2024-04-14
    59人看过
  • 农村土地政策:关于自留地的法律规定
    自留地在产生之初的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不需要缴纳农业税,享受相关的农业优惠政策,但是自我国取消农业税后,其与通常的承包地的界限已经很难区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等同于农村承包地,但是,国家并没有给农户发放专门的自留地使用权证书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地区,为便于耕种起见,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2023-07-16
    168人看过
  •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制度有哪些
    一、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制度有哪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
    2023-07-24
    424人看过
  • 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
    2023-05-05
    345人看过
  • 国家县城征地补偿法律法规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一、征地的含义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二、征地的程序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二)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
    2023-06-02
    370人看过
  •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征用制度作的修改
    北京8月23日电为使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制度与宪法规定保持一致,首次提请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征用制度作出了相应修改。受国务院委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他说,根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有必要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对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此,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第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
    2023-04-23
    371人看过
  • 我国基本土地制度有哪些,什么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我国基本土地制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也在此法中有所规定。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
    2023-12-13
    96人看过
  • 商业用地土地使用税相关法律有哪些规定?
    一、商业用地土地使用税需要交吗?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商业用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
    2023-03-16
    243人看过
  • 关于土地管理的法规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征收土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收其
    2023-07-02
    497人看过
  • 国有土地征收强制执行司法手续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一、国有土地征收强制执行司法手续有哪些通过司法手段强制征收国有土地的,征收的手续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后由法院强制搬迁。二、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
    2023-04-19
    26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
    2023-06-15
    378人看过
  • 新土地使用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耕地不光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人类维持生命的根本,如果耕地被占用或破坏,我们的粮食生产就会逐渐的减少,有天我们的生命可能都会无以为继。尤其像我们国家这种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对于耕地的使用保护就非常的重要,那么我们国家新土地使用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呢,我们来看一下。新土地使用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
    2023-04-19
    438人看过
  • 土地管理法最新规定下的农村征地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最新修改土地管理法从补偿原则看,在原用途基础上按年产值倍数补偿,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从补偿标准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超过年产值30倍的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
    2023-07-02
    334人看过
  • 征收农民土地要具备哪些手续,相关法律规定
    一、征收农民土地要具备哪些手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需要具备的手续包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等。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
    2023-06-17
    372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现行法律对于征用土地有哪些规定,征用的土地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19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使用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国家所有。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
    •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0
      强化国土资源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并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维护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合法权益。对责任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登记巡查人员要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及时上报给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对土地使用情况要定期记录并作为档案,对基层普及相关知识等。具体到各个
    • 关于非法征用土地的法律法规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7-29
      非法征用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四种: (1)批准文件无效; (2)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 (3)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国家法规关于土地所有制度和流转作了哪些规定?依据什么制度???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27
      从土地革命到土地改革,再到80年代改革开放,基本确定下了目前的土地所有制度和流转制度。首先,国家法规里的土地概念不仅仅是通常意义上的土地,最贴近法规概念的应该是以下解释,包括矿藏,水域,森林等,通常理解的土地概念则是地皮,是用于承载建筑物的自然综合体。其次,土地所有并非是对土地本身的所有,而是对土地一系列处置权力的所有。中国的土地所有制是土地公有,城市土地由国家所有,农村及城市郊区土地由集体所有。
    • 关于土地的抵押有哪些法律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18
      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其土地上的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一般不能分割。土地抵押时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时也要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