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优先权的原则是怎么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1:02:30 262 人看过

一、知识产权优先权的原则是怎么样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书面声明中申请人应当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二、专利权国内优先权原则是怎么样

第一、可将本国优先权用作恢复申请权利的一种程序

当在先申请因各种原因被视为撤回时,恢复权利需缴纳1000元恢复费,且恢复时间只有两个月,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理由,如果是在优先权期限内,则可以重新递交一份申请并要求本国优先权,对申请人来讲既经济又方便。

第二、可以用来完善在先申请

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人可以对在先申请补充实施例或者增加新的要素,以完善在先申请,但不得变更在先申请的主题。这种情况下,在先申请已清楚公开的部分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后申请新增加的内容不能享有优先权,而以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判断新增加内容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专利局不得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中的某些要素没有包括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权利要求中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但以申请文件从整体看来已经明确地写明这些要素为限。

第三,申请人通过要求多项国内优先权,可以提出合案申请

专利局不得以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或者由于要求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的申请中有一个或者几个要素,没有包括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申请中,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或者拒绝专利申请,但以上述两种情形不违反发明单一性为限。

第四,在优先权期间内,利用优先权规定可以实现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转换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如果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例如,当申请人发现了影响在先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文件时,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向专利局提交要求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确保申请不被驳回。在先申请是一项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又完成了该实用新型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就相同主题的产品及生产方法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以补充方法发明。

第五,可以节约费用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只需支付在后申请的各项费用,而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除已支付的申请费外,其它各项费用都将省去,而达到同样效果的保护,对合案申请好处尤为明显。

第六,利用优先权可以延长专利保护的期限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期限届满前提出一个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申请批准后,专利权期限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从而使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了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样一个时间段。

第七,使得在中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后,中国申请人不论是提交PCT国际申请指定中国,还是提交本国申请,都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然而在没有本国优先权情形下,申请人如果不提出PCT申请,而就相同主题向专利局提出第二次本国申请,则不能享有优先权。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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