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03:55 311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标准设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是指国家和行业、地方对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三条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上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它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先进技术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宜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

第五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应当依据闰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或地方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同时,要贯彻社会化、工业化和商品化的方针。

第六条标准设计分为国家标准设计和行业、地方标准设计两级。国家标准设计是指跨行业、跨地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标准设计。对没有国家标准设计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或地方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可以制定行业或地方标准设计。

第七条编制标准设计应考虑整体协调,行业和地方标准设计不宜与国家标准设计重复或抵触,地方标准设计也不宜与行业标准设计重复或抵触,在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前提下,应尽可能实现不同系列标准设计之间的灵活互换或组合,提高其通用性。

第八条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综合效益瞅存。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的行业或省市标准设计,可以由行业或地方标准设计主管部门推荐修编为国家标准设计。

第九条标准设计的编制,应当实行合同制。委托和承担任务的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编制的内容、进度、费用、技术和质量要求等。

第十条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有承担编制标准设计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编制标准设计人员的待遇和奖励不应低于同类工程设计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为保证标准设计质量,应当建立健全论证与审查制度。国家标准设计由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审定;行业及地方标准设计由相应的技术委员会论证、审定。

第十二条编制标准设计一般按技术条件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对于重大或者技术复杂的标准设计可以按技术条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编制单位报审的标准设计文件,需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各有关部门以及设计、科研、施工和生产单位应当积极为标准设计编制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所需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调动各方人员的积极性,安排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编制工作,确保编制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勘察设计及有关单位开展创优上作,优秀标准设计等同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标准设计,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标准设计的管理(版权)单位,要对其编制的标准设计质量负责。对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标准设计应根据科技发展和上程建设需要定期进行复审。对于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及时修订和废止。各类标准设计的废止,由原审批部门批准公布。

第四章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批准颁发的标准设计是具有技术指导性的设计文件,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都应结合实际,积极采用。已被采用的标准设计应按照标准设计所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厂或生产,质量达不到要求者,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与标准设计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及其制品的推广工作,以不断满足工程建设对优质建筑配套产品的需求。

第二十条积极推动标准设计产品的商品化。建立和健全全国标准设计文件供应网络,保障市场供应,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标准设计应有偿使用,其价格的制定应考虑编制的技术难度、质量、成本与利润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标准设什版权(著作权)属标准设计管理部门所有,编制单位享有署名权,未经版权所有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否则将视为侵权行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标准设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问,负责制定统一的市场规范和管理办法,监督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与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编制、审定、发布和推广国家标准设计。具体工作由全国上程建设标准设计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卜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办),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各地区应组织贯彻国家有关上程建设与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编制、审定、发布和推广本行业、本地区标准设计。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各地区标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大区标准设计协作组,是大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设计管理单位的协作组织,主要协助全国标办工作,负责本地区标准设计工作的交流与协作,可以组织编制、发行标准设计,并了解和反映标准设计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各级标办是为勘察设计、施工、建设产品生产企业服务的,也是面向工程建设全过程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六条各级标办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需要,逐步实现企业化,建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第二十八条标准设计编制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上级补贴、企业资助、标准设计及相关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规定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建设部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7日 21: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勘察设计相关文章
  • 最新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标准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修订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经过两年的广泛调研,依据本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即将颁布实施。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范围管理、采购与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设计与技术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绿色施工与环境管理、资源管理、信息管理、沟通管理与协调、风险管理、封闭管理、管理绩效评价。新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在许多方面作了重要修改,强化了项目管理的要求,特别是建立了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的规范和标准,这将大大提高我国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为了让员工尽快了解新规范的具体内容和行业政策,进一步增强招投标、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风险意识,我中心决定举办2016年最新国家标准《
    2023-05-07
    472人看过
  • 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一、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设备材料划分是建设工程计价的基础,在编制工程造价有关文件时,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对属于设备范畴的相关费用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对属于材料范畴的相关费用应按专业分类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各专业部门或行业可依据本标准,在不违反本标准设备材料划分原则和分类的前提下,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进行具体的分类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涉及设备材料划分时,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设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2023-06-09
    95人看过
  • 中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对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勘察、设计单位(含经批准进入本市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国家、省有关勘察、设计的管理规章及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凡在本市内承担各项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省核发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合法凭证者,一律不得承接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合法凭证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第五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须报市建委审查提出意见,经省建委审查批准,发给资格证书,才能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得承担超过本单位资格
    2023-06-10
    335人看过
  • 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规范
    为规范城建档案的整理工作,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档案局制定了《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一月十日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的作用,促进经济和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城建档案是指城市及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
    2023-07-14
    375人看过
  •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经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第三条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通过珠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四条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2023-06-10
    131人看过
  •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文号:近几年来,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据统计,一九九0年工程施工实行招标的单位工程62922项,占全年在建单位工程个数的18%,比一九八九年增加了4.7个百分点;招标工程建筑面积11184.6万平方米,占全年在建面积的29.5%,比一九八九年增长了5.5个百分点。其中:浙江、海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区招标工程面积的比率达到50%左右。铁道部、交通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等国务院工交部门以及上海市等地区都积极地开展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确保工期、质量和控制造价方面都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是,招标投标工作中,变相分配任务、封闭建筑市场、盲目压价、明招暗定、私下交易、行贿受贿以及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单位或工程免强招标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关于“进一步完善
    2023-06-07
    411人看过
  •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单位的资质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对不具备条件的,应报原发证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收回其证书。当由乙级降为丙级或丁级时,应由原发证部门通知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发证。第二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质证书,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程序重新办理。第二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资格许可证件,只限于本单位使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业务。严禁无证勘察设计,严禁转让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进行勘察设计。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持有《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同时持有《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或《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
    2023-08-17
    428人看过
  • 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造、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五条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城市交通和相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少数公益性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一)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设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管线的路段;(二)已按城市规划要求整治完成的城市主要道路沿街两侧和入城口;(三)影响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风景区资源保护的;(四)影响防洪
    2023-06-10
    383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第四条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五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构成。本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第六条省统一计价依据由省造
    2023-06-10
    325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第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一)计划确定的重点工程;(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三)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可以实行监理。第五条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建设质量,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第六条组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和固定场所;
    2023-04-22
    310人看过
  •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023-06-05
    399人看过
  • 建设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一、建设工程规模划分标准1、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建筑物层数≥25层;建筑物高度≥100M;单跨跨度≥30M;单体建筑面积≥30000㎡;中型:建筑物层数5~25层;建筑物高度15~100m;单跨跨度15~30m;单体建筑面积3000~30000㎡;小型:建筑物层数5以下层;建筑物高度15m以下;单跨跨度15M以下;单体建筑面积3000㎡以下。2、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大型:建筑群建筑面积≥100000㎡;中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100000㎡;小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以下。3、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大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中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3000万元;小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万元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
    2023-06-07
    420人看过
  •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手续办理告知单
    上海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手续办理告知单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5.《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投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1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1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1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部委局2号令)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14.《上海市建
    2023-06-07
    326人看过
  •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威海市建设咨询服务业协会章程》和各会员单位的约定,现就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取费标准企业应以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进行竞争,严禁以相互降低取费价格进行恶性竞争。自2005年9月1日起,勘察设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2002年修订本)规定标准收取,并不得以房屋或物品的方式抵顶。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收费实施最低控制价。二、认真搞好合同签订和备案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报建设管理部门(或委托协会)审查备案,并加盖合同审查专章。甲、乙双方不得再订立合同之外的协议,签订阴阳合同或变相压价。三、规范付款方式,实行统一收费自2005年9月10日起,勘察设计费用分二阶段收取。合同签定后7日内,建
    2023-04-23
    55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勘察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搜集资料、分析评价、编制设计文件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它涉及到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和效益等方面。 勘察设计工作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 更多>

    #勘察设计
    相关咨询
    • 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方案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条件?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25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4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 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合同纠纷怎么立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2-17
      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而且乙方拟提起的诉请系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出,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当属于合同纠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
    • 什么是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工程建设定额标准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17
      工程建设定额是一个综合概念,是工程建设中各类定额的总称。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定额的用途和适用范围,由指定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颁发。工程建设定额可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定额反映的生产要素消耗内容,分为劳动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机械台班消耗定额。(二)按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分为企业定额、消费定额和概算定额。(3)按适用专业性质分类,分为建筑工
    •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