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危害行为的形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22:34:34 235 人看过

刑法中把犯罪的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不作为或者持有三种基本形式。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有所不同,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目前只存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单位犯罪的作为方式。单位危害行为主要是通过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因此单位犯罪的作为是指与单位相关人员施行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单位犯罪均是由作为的方式来实施的。

单位犯罪的不作为方式。单位犯罪的不作为是指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危害行为。如单位触犯的逃避商检罪、逃税罪等。

从刑事立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作出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位犯罪基本上以作为方式为主,不作为方式占很小的比例。

总之,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不论是单位犯罪的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负责人员的领导、组织、决策、指挥行为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实行行为构成的有机整体,二者缺一不可。

单位犯罪的特点

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其基本特征如下:

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4、单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单位只能作为刑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罪名的犯罪主体,但不能作为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如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重婚罪、抢劫罪、贪污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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