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执法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42:33 346 人看过

“2011年春,社会各界开始关注贩卖儿童问题。一些学者公开呼吁采取社会行动拯救被绑架和贩卖的儿童。事实上,早在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2月29日修订了该法,这部法律对家庭、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绑架和贩卖儿童现象在社会上仍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执法过程中存在死角。”乔欣胜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所院长,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犯罪在中国猖獗的根本原因在于执法机关独立行动事实上,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还积极开展了打击拐骗犯罪的专项行动。例如,自2009年4月9日以来,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贩卖儿童和妇女的特别行动。截至当年5月25日,仅一个多月,全国公安机关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360起,解救被拐卖儿童447人。这只是以往特别行动成果的一个缩影。打击拐卖儿童的特别行动无疑是被拐卖儿童和父母的福音,但特别行动毕竟是不正常的“定期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特别行动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正确的做法是户籍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联合行动,严格未成年人登记制度,明确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强化保护执法机关的责任。发现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登记,并通知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发现绑架未成年人的,执法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救,并送专门机关处理。只有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协调作用,才能有效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

是民事打击的重要内容,但关键是要充分发挥户籍管理和城管执法机关的作用,让他们在工作中关注儿童信息,禁止沿街乞讨儿童,从源头上切断儿童管道。P>“我国现行执法体制存在两个死胡同:一是户籍管理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活动没有完全掌握,未成年人的管理实际上失控。一是城市执法机构只负责打击成人犯罪活动,所有乞讨和盗窃的未成年人都将被罚款。这使得一些犯罪组织从事违法活动。p>“中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似乎强调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责任。但仔细分析会发现,责任主体在很多领域和环节都不明确。法律应突出执法机构的责任,利用现有的执法网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乔新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执法机关特别是户籍管理机关和城市行政机关的职责。辖区内发生拐卖儿童犯罪的,由户籍管理机关、城市管理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对辖区内有利用被拐卖儿童乞讨、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城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儿童采取强制保护措施。对拐卖儿童行为置若罔闻,致使未成年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城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承担责任,辞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中,要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从根本上遏制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问题上,我们决不能转移公众的注意力,更不能以牺牲公民个人隐私为代价营救被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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