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检诉一刑诉〔20**〕**号
被告人李**,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1********,汉族,本科文化,原系**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石化分公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住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李**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4月21日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8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4年10月1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利用其担任**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分公司)、**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有限公司)**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15.6万元,购物卡6.7万元,共计人民币122.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利用其担任**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分公司、**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南京**化工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购买苯酐酸水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2006年初至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张某某所送本票、现金共计人民币85万元。
1.2006年1、2月,被告人李**收受本票人民币60万元。
2.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李**在xx茶社收受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李**在xx茶社收受现金人民币10万元。
4.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在xx茶社收受现金人民币5万元。
二、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利用其担任**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分公司、**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南京**有限公司**沈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服务考核、支付劳务费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2010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李**先后五次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沈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1.2010年春节,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8万元。
2.2011年春节,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8万元。
3.2012年春节,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8万元。
4.2013年春节,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8万元。
5.2014年春节,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8万元。
三、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利用其担任**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分公司、**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韦某某、**顾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承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2010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在其办公室先后五次非法收受韦某某、顾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
1.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收受韦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收受韦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3.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收受韦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4.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收受韦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5.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收受顾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四、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利用其担任**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分公司、**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南京**化工有限公司**马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服务考核、支付劳务费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2011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在其办公室先后五次非法收受马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3万元。
1.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5万元。
3.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5万元。
4.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3万元。
5.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014年3月,中共南京市纪委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根据群众举报,对李**与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某某等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问题进行调查。经初核,发现李**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道德败坏等严重违纪问题。同年3月17日对李**采取“双规”调查措施,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被告人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贿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退缴赃款人民币12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职级证明、改制协议、招投标文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夏*
20**年10月30日
-
受贿罪起诉书怎么写
347人看过
-
行贿罪认罪不予起诉书怎么写?
97人看过
-
行贿罪不予起诉申请书怎么写
61人看过
-
单位行贿起诉书怎么写?
427人看过
-
最高检行贿起诉书怎么写?
343人看过
-
受贿罪申诉状应该怎么写
361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受贿罪起诉书代写律师怎么收费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20(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扬州受贿罪起诉书代写律师怎么收费河南在线咨询 2023-01-05(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受贿起诉的辩护意见书怎么写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07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受贿应该在辩护意见书中写明辩护人的具体信息以及辩护事实和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
受贿罪悔罪书该怎么写?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30受贿罪被判刑一般都要并处罚金,如果罪行严重,则会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
-
受贿罪起诉书代写律师收费多少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21(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