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食药环案件办理的问题与难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3 15:20:35 488 人看过

执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在稽查工作中执法人员存在执法技巧不足或谈话艺术不高等问题,可能导致执法人员与相对人的正面冲突。食药环知案件呈现出产销分离、上下线架构复杂及受害人分布广、数额认定方式复杂等诸多侦办难点,甚至一个案件的利益链条伸向多个地区乃至全国。

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9号)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三条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四条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六条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7: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国家食药监局处理药品食品问题的流程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一、怎么举报工厂出售假药举报假药可以通过拨打12331进行举报,12331是国家食药监局要求各地开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在接到投诉后全部办结的期限一般为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12331是
    2023-03-19
    494人看过
  • 审理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具体问题?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四)关于审理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关于毒品犯罪的数量。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对于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但纵观全案,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者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够判处死刑的标准但加上坦白交待的毒品数量,超过了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一般应予从轻处罚,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毒品含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
    2023-06-11
    83人看过
  • 关于办理工伤疑难案件的十点意见
    《关于办理工伤疑难案件的十点意见》案件基本情况: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为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夜班职工下班后必须留在宿舍,早上7点以后才能回家。不听的人将承担后果。6日零时许,一名员工明知公司有上述规定,夜班后仍回家,在路上被一辆卡车撞死。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工伤?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在上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批复》(国发密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班途中机动车意外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2)由其他单位经营的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雇用的驾驶人的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刑塔字[2006]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附属于其他单位的并以所属单位名义经营,司机与所属单位之间形成实际劳动关系,而车辆运行中的伤亡情况应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
    2023-05-07
    253人看过
  •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一、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合同纠纷竞合的处理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起诉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法院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
    2023-02-20
    144人看过
  •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一、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合同纠纷竞合的处理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起诉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法院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
    2023-04-30
    273人看过
  • 保险合同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与探讨
    (1)保险利益保险业有句法律谚语:“无保险利益,无保险”。我国保险法只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对保险利益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也没有区别对待,给保险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带来很大困难。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目的是弥补损失。投保时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保险利益的,不赔偿损失。但是,如何处理保险人投保时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经取得的情况?案例一:童某用现金购买了林某的一辆宝马车,但没有向对方索要现金收据。车辆过户前,保险已过期。童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车辆投保。但根据当时的车辆牌照登记情况,保单上注明实际车主为林某,投保一个月后,童某完成了车辆所有权的过户,但未及时办理车主和车辆号牌的变更和标注。两个月后,童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应当认定被保险车辆的占有人、管理人、承租人具有
    2023-05-02
    115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 更多>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食药环案件立案的标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08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伪劣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 食药环犯罪案件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29
      根据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个人卖药品是违法。轻者是罚款,严重者将涉嫌犯罪。一、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从其规定、分检。综上,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我国实行的是专营许可证制度、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药品零售企
    • 食药环案件立案标准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09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伪劣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 关于工伤争议部分难点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3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确定其申诉时效时,不能一概将职工负伤之日认定为争议发生之日,应依据具体情况确定争议发生之日。 (2)目前处理工伤争议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是《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已收入本书)。全总的文件是1964年前后发布的,之所以可以作为政策依据,是由其历史原因所致
    • 离婚案件的审理有关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11
      离婚案件的审理有关问题: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