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一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32:13 228 人看过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根据提高诉讼效率的指导思想,增设了简易审判程序。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共同犯罪等复杂案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简易审判程序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笔者通过对相关制度和审判实践的考证,结合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认为应当及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设想从案件类型和量刑起点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扩展。一、主张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理由(一)刑事案件逐年增多,司法人员相对不足,而且审判压力大

近年来,公诉案件居高不下,而检察官和法官相对不足,导致审判效率低下,在某些程序中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不及时,国家的刑事权力无法得到及时维护。对当事人来说,如果诉讼没有完成,就意味着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一般采取强制措施,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他们也希望尽快得出犯罪与非犯罪的结论。如果诉讼拖延太久,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公众对一些案件的长期现象也非常不满。面对犯罪率居高不下、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司法资源投入有限的严峻形势,“简化正当程序”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全球发展趋势(二)法官素质大幅提高,他们有能力以公平有效的方式审理不到五年的量刑案件。2004年4月,最高法院对全国基层法院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数据显示,随着政治环境的稳定、职业培训的快速发展和职业准入标准的提高,法官的素质有了很大提高。2002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工作人员的平均年龄只有33岁。法庭上的许多医生都在审判第一线从事司法工作。宋水是一位典型的知识型法官,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从刑事审判实践来看,虽然每年都会出现大量疑难案件并引起广泛关注,但不可否认的是,盗窃、抢劫、交通事故等多发案件仍然占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基于现有法官的素质,审理可能被判处三年监禁的盗窃案件和可能被判处五年监禁的盗窃案件之间没有本质区别

(III)这有利于节约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

意大利刑法Home**Leah曾指出:“诉讼本身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对犯罪的惩罚越及时,就越公平和有益”。台湾法学家蔡*明指出:“无论是为了国家利益还是被告利益,快速判决的目的和其他诉讼目的都是当今刑事司法最紧迫的话题。”建立简易程序制度的前提是刑事案件的差异性。如果所有刑事案件的复杂性、重要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一致的,简易程序就失去了存在的可能性。如果我们不顾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盲目地在每个案件中投入同样数量的司法资源,将导致两种后果:一是使简单案件不必要地经历复杂的诉讼程序,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其次,由于司法资源相对缺乏,复杂案件难以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处理[1]。因此,根据比例原则和差别待遇原则,应该投入适合不同案件重要性和复杂性的司法资源,简易程序的出现是合乎逻辑的。实施复杂简单的刑事案件,难易分流,将有助于提高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此外,被告将尽快从刑事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被告的人权。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节约审判资源,降低司法成本,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单独审理。原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调整为一名法官单独审理后,其他法官的工作量可以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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