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虚开增值发票的要件有哪些?
1、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或委托他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理解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或委托他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一种虚拟主体,单位自身是无法实施具体行为的。
2、必须是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即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或者其收益归单位所有。
3、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现实生活中,很多危害社会的行为事实上可以由单位实施——如单位贷款诈骗,由于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主体可以是单位,因此,即便是由单位组织实施的,实践中也只能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4、必须是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所为单位,即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中单位犯罪主体之一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1、行为要件。适用本款须具备虚开和骗取税款两个行为。前者是行为人实施特定骗税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后者骗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应纳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直接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的行为。
2、结果要件。适用本款须同时具备国家税款被骗取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两个结果,且均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要求。
3、数额要件。适用本款应考查三个数额:
(1)虚开数额。刑法对此并未明示,属于隐含的数额要件。因刑法将适用本款结果要件中的骗取国家税款设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基于本罪虚开和骗税行为的内在逻辑联系,没有虚开难以实现骗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以行为人所虚开的发票数额达到或超过此特别巨大数额为标准的。
(2)骗税数额。刑法规定了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求。
(3)损失数额。根据立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适用本款所必须具备的后果要件,这一要件与骗税行为数额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示国家税款已被骗取,但是被骗取并不等于损失,因为被骗取后,因骗税人之悔改主动退出所骗取税款,或者在侦查终结前国家损失被部分或全部追回,其损失的数额就会小于骗取的税额。
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与偷税漏税有什么区别?
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数额:
所谓虚开税款的数额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金额和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的乘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就应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是指受票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或者其他途径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既包括受票人实际获得的数额,也包括受票人本应缴而未缴纳的数额。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情节;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
认定偷税漏税: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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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必须以偷漏税为目的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7不是。按照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及两高院的司法解解,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或者是为了营利,或者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是为了抵扣税款,或者是为了人情,或者是为了权威,不一而足,并不一定都以偷漏税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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