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2、原材料、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工厂的检验记录
3、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的试验记录
4、产品设计图纸
5、产品技术标准
6、产品试验大纲无
7、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证书无政府部门核发1份复印件
8、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无政府部门核发1份复印件
9、质检部门所做检验报告无政府部门核发
10、标有产品编号的产品合格证
二、北海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
根据《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依据渔船船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1.A类产品需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渔船船用产品认可证书方可装船使用。属于A1类的(单台发证),取得认可证书后按照出厂检验方式进行检验。属于A2类的(批量发证,限制500台(件、套)以内),采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方式进行检验。
2.B类产品需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
3.C类产品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
三、北海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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