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3 22:46:06 497 人看过

一、督促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区别

督促程序与特别程序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显著的差异:

1.督促程序,又称为支付令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申请支付令并据此申请强制执行,以快捷、简便的方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针对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给付请求。

2.而特别程序,则是一系列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所设计的特殊诉讼程序,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其目的在于解决这些非讼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因此,督促程序侧重于债权债务的快速解决,而特别程序则更广泛地覆盖了各类非讼案件的审理需求。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解析

督促程序具有多个鲜明的特点:

1.非讼性。该程序不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纠纷为目的,而是基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通过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2.督促程序还具有特定性,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需满足一定条件。

3.可选择性是督促程序的另一大特点,债权人可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督促程序或诉讼程序,以实现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

4.简捷性则体现在程序的简便快捷上,法院仅进行书面审查,无需开庭审理,大大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间。

5.督促程序还附有条件性,支付令的生效需满足期限和行为上的双重条件。

三、特别程序的基本特征

特别程序作为一类特殊的诉讼程序,其基本特征包括:

1.特别程序是针对特定类型案件设计的,这些案件往往具有非讼性质或需要特殊处理。

2.特别程序在程序设置、审判组织、审理方式等方面与普通程序存在显著差异,以更好地适应特定案件的需求。

3.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多种类型的案件。

4.特别程序的审理结果通常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或宣告力,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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