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
1、为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权利;
2、提议会议召开的权利;
3、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的权利;
4、请求法院保护监督权利的权利;
5、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为什么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其一,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超越各利害关系人之上,在一定的权限内进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等活动,但因为其自身的利益或能力等因素,其行为有可能不当或不法,从而伤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
其二,人民法院虽然担负着对破产程序各方面实施审判上的日常监督职责,但是因为破产程序中利益关系冲突众多、事务繁复,破产案件的处理耗时又长,人民法院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单单靠法院的监督,难免会有所疏忽;
其三,债权人会议虽然对管理人也享有监督权,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具有时间性,在其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另外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耗时、耗资,频繁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
其四,债权人会议主席虽然可以代表债权人利益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是其职能主要限于主持和应申请召集债权人会议,也难以胜任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的工作。因此,有必要设置债权人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履行日常的监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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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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