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律师执业证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9 11:04:42 51 人看过

一、松原律师执业证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二、松原律师执业证注销所需要的资料

1、《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登记表》;

2、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原件;

3、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所业务办结(或交接完毕)、财务、档案等交接手续证明;

4、申请人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聘用关系证明,申请人是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须先办理退伙手续;

5、地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没有未结的行政处罚或者投诉案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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