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50:36 182 人看过

(1)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10月11日签订了《碗架租赁合同》。在合同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已就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地点、交货期、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交货和数量验收方式、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付款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租赁的建筑材料(碗、扣等)供其使用,被申请人将上述租赁材料用于河淮福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施工现场。被申请人只支付了部分租金,但无理拒绝支付已结算的租金、运费和材料损失赔偿金。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被申请人应支付210411.11元(人民币,下同);

2。被申请人应支付12695.3元运费;

3。被申请人应支付86156.12元的物质损失赔偿金;

4。被申请人应支付违约金84726.69元(2008年4月9日前的违约金);

5。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6。被申请人应当支付仲裁费。为支持仲裁请求,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碗扣支架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2,管辖异议;

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人民初字第2748号];

4,建筑设备租赁材料清单;

5。建筑设备租赁退料单;

6。电子转账(收款)补充申报表;

7。租金结算详情;

8。材料损失赔偿表;

9。运费明细;

10。开工报告;

11。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2。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

13。李春春出具的授权书;

14。中国农业银行跨行账户回单;

15。盖有任丘市人民法院查阅档案资料专用章的碗扣支架租赁合同;

16。**宝业建设有限公司向北京顺义人民法院出具的管辖异议书。

(2)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租赁合同关系,申请人应根据相关合同规定,对李春春或河淮富高速公路13标西立交桥一队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人不应将被申请人列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请求仲裁的主体不具备资格为由请求仲裁庭驳回。具体原因如下:

1。我公司从未与白*明或任丘**建材租赁站发生过租赁合同关系,也从未实际租赁过白*明或任丘**建材租赁站的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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