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化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55:40 410 人看过

[摘要]被害人虽然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但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并不完整,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也时常被轻视,这致使被害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从刑事诉讼法改革的趋势、人权保障、当事人地位等方面分析了强化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必要性,并从被害人起诉权、诉讼参与权、上诉权和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等方面对被害人权利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思考,建议在我国尝试建立被害人强制起诉制度、强化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影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完善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上诉权人权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一规定确定了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中规定了公诉转自诉制度,赋予了被害人特殊情况下的自诉权。在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情形下,被害人为刑事案件自诉人,是刑事程序的启动者,是被告人的对立主体,具有当然的诉讼当事人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但由于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的权力过于强大,并且法律对被害人的权利规定又是非常简略,没有赋予被害人一些关键性权利,这致使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名不符实,被害人的利益时常受到侵害,也使得《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及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理念,我们有必要通过强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程序性权利,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强化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必要性

(一)刑事诉讼法改革的趋势

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法》,从某种角度上看,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因为,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常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于他们根本就没有什么权利。近代以来的《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规范国家追诉犯罪的行为,同时强调被告人的权利,使之免受不公正的对待,使无辜者免遭不公正、不合理的惩罚。因此,《刑事诉讼法》被称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书。以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是围绕着加强被告人权利的目的进行的。比如,被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等。

但是,人类社会设定犯罪并予以刑事追究的基本动因,首先却是为了维护被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利益,包括通过对犯罪人的制裁而对遭受犯罪侵害的个人给予精神上的抚慰。因此,《刑事诉讼法》,首先应该关注的是被害人的利益---被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利益。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在长达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乃至进入近代文明社会以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出于维护为犯罪所侵害的被害人的利益的考虑,被害人被赋予了相当的权利和自由。但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类认识到犯罪人作为自己同类的社会价值,并逐渐实现了向承认、尊重和保护犯罪人权利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维护犯罪被害人个人利益的需要逐步让位于维护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被害人的权利受到冷落。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又逐渐认识到了保护被害人利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被害人的权利更加广泛。可以说,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是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制度中重新获得或恢复权利的时代。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同以犯罪人为中心,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并开始强调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在法国,近年来对预审法官的权力加以限制。法国还通过修改法律,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预审法官自侦查伊始即承担告知被害人诉讼活动已经开始的义务。德国于2004年6月24日通过了《被害人权利改革法》,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也作出了专门规定。2002年,英国政府公布题为《所有人的正义》的白皮书,强调增进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主张刑事司法制度应当向有利于被害人和证人的方向寻求新的平衡,被害人应当处于刑事司法制度保护的核心地位。2003年,英国通过《刑事司法法》,具体规定了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条款,如对限制被害人性生活史的证据或问题加以肯定,设定禁止双重危险的例外以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我国刑事被害人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尽管其起步较晚,但进步较快,其发展和成熟为全社会关注被害人问题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前提。从1996年修改前后的两部《刑事诉讼法》的比较中可以看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提升,其诉讼权利也在逐步加强。但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尚需完善,其诉讼权利仍有待加强。

人类社会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初目标就是为刑事被害人提供服务的。在长时期偏离这一目标之后,重新确立将刑事被害人视为刑事司法的主要服务对象的刑事司法理念,进一步加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二)人权保障的要求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地注意一面而忽略另一面,必然会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会不自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权力,从而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导致错追错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从目前国际社会以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刑事司法实践和刑事法律理论研究来看,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的较多,而对被害人人权保护则有所忽视甚至有所遗忘。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应当是那些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权利,进入刑事诉讼流程的都应当享有这些权利。因为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作用在于抵制国家司法权的滥用,只要可能受到滥用国家司法权威胁的人都应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可能受到国家司法权的威胁,因而刑事诉讼应当赋予每个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一定的诉讼权利,以抵制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保障自己的人权。

因此,强化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对保障被害人的人权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些权利中,程序性权利又是尤为重要的。因为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如获得赔偿权、刑罚请求权等,都需要程序性权利来实现、保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02: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意见》强化了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
    (一)完善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现机制未发现犯罪,就是鼓励犯罪,但受观念、证据等因素的制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揭发率非常低。对此,《意见》第9至11条充分借鉴发达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成功经验,要求紧密围绕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网络,建立严密的监督防控体系,通过快速、准确地发现犯罪来惩罚和震慑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者与潜在犯罪者。{2}同时,考虑到性侵害案中,未成年被害人往往因为年龄小,认知能力有限,导致其指证的效力减弱,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经常利用侵害对象的这一弱点否认自己的罪行,《意见》特别强调通过进一步完善侦查技术来发现和打击犯罪。(二)确立了一站式取证(减述作业{3})与出庭支持机制为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因多次反复地回忆、描述遭受性侵害过程而加深精神痛苦,不少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侦查人员减少调查访问未成年被害人的次数,最好只进行一次谈话,并录音录像,防止一人多次、多人多次询问未成年
    2023-08-17
    449人看过
  • 对我国盲人按摩事业的思考
    一、我国盲人按摩的回顾我国盲人医疗按摩事业起于1958年,近半个世纪来,经历了开创发展期、规模鼎盛期、转向衰退期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50年代末至70年代。国家内务部和卫生部组织民间老中医对有一定文化基础的盲人进行医疗按摩培训,培训后,回到各省、市采取扫盲与按摩并重的办法,开展盲人按摩培训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办起了盲人按摩学校(如:洛阳按摩学校)和按摩医院(如:北京按摩医院),为盲人按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二个阶段: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阶段是我国盲人按摩事业迅猛发展的时期。文革以后,党和国家极其重视残疾人工作,盲人按摩事业是作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实现了快速发展。一是全国各地办起了大、中专盲人按摩学校,盲人教育走上正规化;二是盲人按摩医院迅速发展,盲人按摩医生从数量到质量得到显著提高,被社会广泛认可;三是学术交流活跃,盲人刊物、盲人按摩论文的发行、发表遍及全国,有效
    2023-06-09
    135人看过
  • 【公司清算程序】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法律思考
    【内容提要】由于《公司法》未对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作出规定,导致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影响了公司退出机制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危及了市场经济秩序。作者在此借鉴域外公司法的规定就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从四个方面作了具体阐述:一、强制清算应由法院组织;二、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三、强制清算的情形;四、关于强制清算的程序。【关键词】强制清算股东债权人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实质意义上,设立清算程序的目的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清算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①《公司法》第191条后半部及第192条所规定的清算为强制清算,为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自愿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2023-05-03
    397人看过
  • 我国的公诉案例和解程序
    一、我国的公诉案例和解程序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创建的四个特别程序之一,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使这一特别程序终于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认可。实践证明,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检察适用具有传统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所不具有的优点,对于矫正犯罪、抚慰被害人心灵、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二、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基本法律特征1、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对话性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对话性,也称协商性。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强调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对话,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XX院、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范围内的案件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为当事人对话协商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必要时提供法律咨询,达成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明确表示谅解的和解协议,体现的是对话交流精神。2、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宽缓性这
    2023-04-12
    156人看过
  • 警惕来自身边的性侵害——强奸案件调查和思考
    近几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性观念的多元化,同居行为、婚前性行为地增多,强奸犯罪从高发状态呈逐渐减少趋势,并从公开作案转向隐蔽化,同时出现了熟人作案明显上升的新特点。据不完全统计,近二年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共受理起诉案件568件,强奸案件18件,占所有案件的3.17%,其中发生在熟人、朋友、老乡、家庭内有11件,占强奸案件的61.00%,奸淫幼女有4件,占22.22%,轮奸有3件,占1.62%,被害人为精神、智力障碍的2件,占1.11%.从司法实践来分析,熟人作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利用朋友、同学关系实施强奸行为。被害人郭某系在校学生,因与母亲吵架向同学黄某倾诉,黄某怂恿郭某离家出走并将郭某带到旅馆开房,期间黄某采用威胁方法多次强奸郭某。二、利用老乡关系实施强奸行为。犯罪嫌疑人赵某在路上碰到来汕打工迷路的老乡贾某,赵某以帮助找工作为由,将贾某骗至其租住屋一起居住,期间赵某伙同
    2023-06-11
    372人看过
  • 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的思考
    【摘要】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会计电算化在社会经济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而互联网的出现,对企业的影响是最直接和深远的。如何发展我国的会计电算化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互联网使得财务会计系统的环境和内容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本文针对如何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会计电算化;网络;控制一、我国会计电算化的总体发展趋势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会计电算化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电算化由简单的数值计算发展到全面数值核算,进而到具有人工智能的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会计电算化由单用户操作发展到网络环境。我国会计电算化的总体发展趋势应经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即会计核算电算化——财会管理或企业管理计算机化一一决策支持计算机化。二、会计电算化存在的风险1、财务软件配置中存在的风险财务软件配置是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建立的重要环节。在实际配置中安全隐患随处可见。(1)购买方式。目前许多单位在购买
    2023-04-24
    204人看过
  • 对现阶段我国的工程担保的思考
    一、美国模式应是现阶段主要的参照模式在国际上,工程保证担保大体上有三种模式:日本模式—由一家具有同等或更高资信水平的承包商作为担保人;欧洲模式—由银行充当担保人,出具银行保函;美国模式—由保险公司或专门的担保公司充当担保人,开具担保书。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工程保证担保不宜采用日本模式,欧洲模式可作为补充模式,美国模式则是现阶段我国工程担保比较理想的模式。美国模式中,担保公司最有价值的工作就是它的承保评判,以市场经济的手段建立起一道硬性的市场准入门槛(担保公司作为市场的一方,独立审查申请人(承包商)的资信,保证人将以自身的财产为自己错误批准的担保承担经济损失)。美国模式是保障最低价中标原则的合理性的基础。由于有严格的保证担保措施,承包商以不合理低标中标的结果是:进则亏损,退则被罚。在美国模式中,当被担保的承包商(债务人)不能履约时,保证人将首先调查承包商不能履约的原因,寻找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有
    2023-06-06
    383人看过
  • 对中国物业管理“职业化”进程的思考
    2006年10月28日,全国第一次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举行,这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师制度正式开始具体实施。此次考试的举行将对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职业化进程产生巨大的引领推动作用,更预示着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职业化”进程迈出了新的步伐。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需要职业经理人团队自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物业管理行业诞生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上各种挑战和机遇并存,单靠物业管理行业的某个精英单打独斗就能在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各物业管理企业尽快建立起一支自己的职业经理人团队,进行兵团式作战,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多元化经营,走出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新路子。国外100多年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史也告诉我们,国外品牌物业管理企业之所以能够常胜不衰,攻城掠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一支素质过硬的职业经理人团队为企业服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
    2023-06-10
    331人看过
  • 强化对公民行政诉讼权利的保护
    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的通过,为这一受到广泛关注和参与的修法过程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获得了普遍赞誉,向解决行政诉讼三难问题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在此法诸多亮点中,对公民行政诉讼权利保护的进一步强化成为解决顽疾的重要支撑点。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领域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20多年的实践,目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断扩大,已经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在受理案件的列举中由八点扩大至十二点,具体列举了除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一些社会权利,比如社会保障权、公平竞争权,特别是针对当前实际增加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形。其中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中等字的增加,为公民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进一步
    2023-06-06
    181人看过
  • 对公诉案件的自诉权利
    所谓公诉案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充分,涉嫌犯罪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是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自诉的范围如下:1、通知后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为自诉。公诉转自诉的条件如下: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民主权利案件除外);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遗弃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遗弃罪是公诉案件。只有在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遗弃罪的时候,法院才能作为自诉
    2023-07-01
    351人看过
  •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刘磊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刘磊刘锋(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石河子832003)[摘要]我国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备,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本文尝试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人文内涵和价值追求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基本概念的理解、原则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讨。[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原则[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ThinkOverCompensationforSpiritalDamagesinChinali-leili-feng(Institt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ShiheziUniversity,Shihezi,Xinjiang832003,China)Abstract:Formanyyea
    2023-06-08
    158人看过
  • 进入公诉程序的被害人案件是否已经开庭
    公诉案件的具体程序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所规定,被害人可以不出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检察院。只有检察院有权力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已经起诉的有权力决定是否撤诉,对法院判决不服有权力决定是否上诉。一、刑事立案的特征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同时,这一诉讼阶段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特定的诉讼任务,简而言之就是决定是否开始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具有以下特征:(一)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五个普通诉讼程序。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超越、颠倒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只有前一诉讼阶段的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程序法制原则。立案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二)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程序法制原则,公安司法机关
    2023-06-20
    341人看过
  • 我国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一般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通知履行和强制执行等环节:1、申请与受理。与行政诉讼执行不同,有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开始的唯一方式,人民法院无权自行开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一般而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为行政机关。不过,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的《行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
    2023-06-06
    137人看过
  • 对女性起诉孩子抚养权的思考
    一般情况下,女人起诉要孩子抚养权是否算傻,由实际情况来定,毕竟这是个非常主观的问题,见仁见智。对于离异女性来说,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确实会为日后的生活增加压力。但是孩子对于女性来说可以算是精神支柱一样的存在,只要自身经济独立、工作稳定,可以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利条件,那就可以争取。女人起诉离婚怎么办起诉离婚如下:1、原告准备起诉书一式两份、结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诉讼费用;2、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3、审查予以立案的,进行缴费;4、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将案件移送民事庭,通知被告答辩;5、民事庭向双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到庭应诉。6、法院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有:(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原告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2)经调解后,被告同意离婚请求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原告撤回起诉,由双方到
    2023-07-01
    43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我国法律对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有哪些诉讼权利呢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8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至少应当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基本公民权利,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被害人提供翻译。如果被害人是聋哑人,还应当为其提供手语翻译。 2、报案、控告和陈述的权利包括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的权利,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时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发表意见的权利。侦查、检察机关和人民法
    • 公诉案件受害人与被告人共享的诉讼权利有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22
      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共享的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权、参加法庭调查权、参加法庭辩论权。
    • 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代理人刑事诉讼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是什么意思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5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具有如下特点:(1)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可以由被害人本人委托,也可以由他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他人无权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是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
    •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公诉案件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需要履行诉讼义务。(一)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 (四)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五)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
    • 我国《》有不有化解案件程序的法律规定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5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