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西北分公司飞行员杨某某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却引来高达1200万元的天价索赔。24日,这起因民航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巨额索赔案在陕西省委开审。
与杨同时向东航西北分公司提出辞呈的,还有另外两名飞行员,其案件也将于近日分别开庭审理。
飞行员:身心俱疲提出辞职
1996年,杨某某受聘于中国西北航空公司。后来,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西北分公司将中国西北航空公司重组,杨某某继续供职于东航,2005年升任机长职务。
2006年1月19日,杨某某向东航西北分公司书面请辞。30天后,杨某某离职。由于东航西北分公司不同意解除双方合同,并拒绝为杨某某办理相关手续,3月22日,杨某某向陕西省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解除双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两万元。
杨某某提出,在东航西北分公司工作期间,由于公司违反相关规定,使自己的法定休息时间常常无法保障,有时甚至被安排超时飞行、带病飞行,身心俱疲。
杨某某的代理律师——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明莉认为,杨已提前30日向东航西北分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符合《》中关于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应为杨某某办理相关手续。
明莉提出,东航西北分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事实有三:
1、未对飞行员提供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安全飞行条件。按照规定,对于高温、高原、山区及地形复杂的机场,航空公司应从管理制度、生产组织等方面作出特殊要求,但东航西北分公司并未对张家界这一特殊机场制定相关应急程序,在此情况下,杨某某曾前后14次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张家界机场飞行。2、违反飞行员休息时间的规定,安排杨某某超时飞行。如飞行任务解除时间发生在当地时间午夜零点之后,应安排连续12个小时的休息,但2005年11月1日午夜后解除飞行任务距次日开航,留给杨某某的休息时间仅有3小时。3、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民航公司:要走人先赔偿1200万
针对杨某某的诉求,东航西北分公司提出:要求杨某某承担因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约1200万元。
东航西北分公司认为,以2003年、2004年、2005年为例,杨某某每年工作的总时间并未超过《劳动法》对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因此诉方关于公司安排杨某某超时飞行一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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