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农村房屋批复开始时间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9 19:00:26 170 人看过

一、崇明农村房屋批复开始时间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县房地局负责本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房屋土地管理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本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县建委负责本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县规划管理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规划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应根据崇明三岛总体规划、崇明三岛“19208”城乡体系规划和农村居民点控制性规划统筹安排。镇(乡)人民政府应坚持“撤小并大、逐步集中”的原则,合理确定规划居民点的布点和范围,编制辖区内的农村居民点控制性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用地计划)

县房地局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房地局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

第七条(建设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应按照规划依次建房,符合有关水土保持、防洪、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市政、环境卫生,不得妨碍电力高压走廊、河道蓝线、道路红线、绿线、邮电通信、市政公用设施和毗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正常使用。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八条(公开办事制度)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镇(乡)人民政府应将村民建房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规划情况、年度用地计划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必须实行“三公开一评议”(即建房用地指标公开、建房用地标准和建房对象公开、建房用地位置公开、群众评议),“双定桩”(即宅基地使用范围定桩、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定桩),不得擅自移位或拔桩。

县规划局对镇(乡)人民政府的规划审核发证工作应加强监管,定期对建房审批项目进行检查。县建委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和质量安全知识,并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建房通用图纸的工作。

二、可能面临的问题

1、农村宅基地审批会变得严格

今后农村用地要申请得到审批,为了规范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审批会变得严格,避免随便使用宅基地的现象出现。村*花觉得未来农村居住将有集中式小区替代现在的分散的宅基地。

2、自建房或者翻修要得到审批有手续

现在农村建房和翻修不能随意了,需要得到审批,有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土地使用证,按照规定去申请,然后再动工。

3、一户一宅原则,多出的面临收回

农村宅基地规定是一户一宅,对于多处的宅基地或者面积面临收回,如果是特殊情况,不用收回,缴纳一定的使用费。

4、在不允许地方建房要被拆除

农村建房用地是有规定的,不同土地有不同的使用性质。建房不能在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不允许的地方,否则建好了也会被拆除的。

5、宅基地面积超标或者是楼房,需要专业施工团队

如果农民自建房比如楼房或者其他具有安全因素的,需要找专业的施工团队才可以,这也为了保障农民朋友的安全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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