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风险什么时候转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17:50:56 107 人看过

约定生效时。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动产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根据民法中对占有改定的规定,债务人只要明确的表示将财产交给占有者此时就会使得交付任务结束,所以风险自约定生效时转移。

一、建筑工程项目风险处理

1、风险回避:是指考虑到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可能性,主动放弃或拒绝实施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方案。风险回避具有简单易行,全面彻底的优点,能将风险的概率降低到零,使回避风险的同时也放弃了获得收益的机会。

2、风险降低: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一旦风险事件发生尽量降低其损失。如项目管理者在进行项目采购时可预留部分项目保证金,如果材料出问题则可用此部分资金支付,这样就降低了自己所承担的风险。采用风险控制方法对项目管理是有利的,可使项目成功的概率大大加大。

3、风险分散:是指增加承受风险的单位以减轻总体风险的压力,从而使项目管理者减少风险损失。如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公司使用商品混凝土,混装混凝土就可以将风险分散给材料供应商。但采取这种方法的同时,也有可能将利润同时分散。

4、风险转移:是为了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转嫁给另外的单位或个人承担。通常有控制型非保险转移、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三种形式。控制型非保险转移,转移的是损失的法律责任,它通过合同或协议消除或减少转让人对受让人的损失责任和对第三者的损失责任。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是转让人通过合同或协议寻求外来资金补偿其损失。加入保险是通过专门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运用大数法则签订保险合同,当风险发生时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补偿。

5、风险自留:是项目组织者自己承担风险损失的措施。有时主动自留,有时被动自留。对于承担风险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事先建立内部意外损失基金的方法得到解决。对于以上所述的风险管理控制方法,项目管理者可以联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如对于一些大型的工程项目,往往是多种风险控制方法并用,单独使用一种控制方法反而会加大项目风险,相反对于小型工程有时用一种控制方法即可。所以风险管理者要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盲目使用。

二、占有改定期间所有权是谁的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转让行为发生后,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只是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因此受让人只是一种观念交付的占有,而不是现实的占有,这就使这种占有欠缺一种外部表象,人们很难从占有这一表象确认谁是真正的物权人,即这种占有不具有公示性。换言之,当事人达成的占有改定的约定,仅在当事人彼此之间产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占有改定仅有当事人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它不仅与现实交付不同,与同为观念交付的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亦异。在简易交付,买受人已经保有了所有权的外衣。在指示交付,出卖人皆已脱离占有,对直接占有人不复有返还请求权。

三、占有改定的要件是什么?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可见,受让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该动产,在于能使让与人继续直接占有、使用该物;如让与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继续间接占有,则此目的难以实现,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特定契约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让与人正是基于特定契约才得以继续占有已经出让的动产。就占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虽然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应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标明物权的移转。虽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难以反映出权利真相,但在与物权移转相关的风险负担上却与直接交付的处理原则相同。虽然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非因为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风险责任移转的时间,应界定在双方合意达成占有改定的契约生效之时。假若该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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