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路亚飞交通肇事罪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12:53 198 人看过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亚飞,男,1990年5月18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亚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2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海军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张新、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胡华生、被告人路亚飞、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晓红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部分在期限内难以审结,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1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路亚飞驾驶冀DN5322号低速自卸货车沿安阳市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冯家庙加油站附近超前方同方向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河南EC0693号四轮农用车时,车尾挂碰河南EC0693号四轮农用车,导致该四轮农用车失控与其右侧前方同方向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车翻车。造成车损三辆、王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路亚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路亚飞犯交通肇事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路亚飞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路亚飞驾驶超载的冀DN5322号低速自卸货车沿安阳市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冯家庙加油站附近越黄线强行超前方同方向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河南EC0693号四轮农用车时,车尾挂碰河南EC0693号四轮农用车,导致该四轮农用车失控与其右侧前方同方向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车翻车。造成车损三辆,王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路亚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庭后被告人路亚飞、冀DN5322号低速自卸货车车主周某某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以及河南EC0693号四轮农用车车主李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以及李某某均已经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路亚飞供述、证人李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称重单、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均可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亚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货车越黄线强行超车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亚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路亚飞的刑期自2009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牛金生

审判员李鹏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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