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08:31:46 244 人看过

一、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合同仲裁费用收费标准

合同仲裁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现行案件受理费标准为:

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争议金额收取5‰,最低不少于500元。

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

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4.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的数额与实际数额有出入,应以实际数额为准。

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请人在仲裁请求书中所写的请求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为准。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数额收取。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人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三、合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合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启动的前提不同。

要启动仲裁程序,首先,必须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表现出来。

对诉讼而言,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由此,诉讼的条件要宽泛得多。

2.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可诉讼有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2日 07: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对该范围,具体包括: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另外,我国法律也明示规定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纠纷内容:①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③有
    2023-06-14
    58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的区别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的区别劳动争议仲裁委乃是专责调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所产生之劳动争议的综合性机构。其成员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行业工会以及用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代表共同组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载着职责重任,负责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并深入探讨复杂或疑难性质的劳动争议,同时对仲裁活动实施全程监控和监督。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拥有对该部门内之专/兼职仲裁员进行聘用和解聘的权限及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024-04-01
    111人看过
  •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2010-07-1311:25目前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在人员管理方面没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再加上许多行业人员流动频繁,就使得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频发。当出现纠纷时,劳资双方往往又对什么样的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什么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产生认识上的错误,不知如何是好。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就成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众所周知,劳动仲裁是解决的前置程序,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类型的争议适用劳动仲裁解决: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
    2023-06-09
    476人看过
  • 仲裁机构和仲裁委员会的区别
    一、仲裁机构和仲裁委员会的区别仲裁机构和仲裁委员会的区别为:1.仲裁机构指相关部门设置的一个部门,有服务人员,有仲裁专业人员及领导。2.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中的或者聘用一些熟悉专业知识,具有仲裁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业务领导组织。二、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仲裁的范围包括这些: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
    2023-07-01
    255人看过
  • 涉外仲裁委员会外籍仲裁员的聘任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也就是说,仲裁员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但必须符合本法及仲裁规则有关仲裁员资格的规定。在仲裁员名册中列入外籍人士担任仲裁员是涉外仲裁委员会与国内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设置上的不同之处,为了适应涉外仲裁的实际需要,仲裁法设专条特别注明涉外仲裁员从外籍人士中聘任。目前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外藉仲裁员约占四分之一。涉外仲裁的纠纷大部分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或港澳台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且都是具有涉外因素的。聘任外籍人士和港澳地区人士为仲裁员,可以使外方当事人或港澳台的当事人在更大的范围内指定仲裁员参与审理仲裁案件,这是涉外仲裁的实际需要。它将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助于外方对中国仲裁和港澳台的当事人对大陆仲裁的信任,有利于提高我国涉外仲裁在国际上的信誉,有利于促进我国涉外仲裁现代化和国际化的
    2023-06-06
    199人看过
  • 超范围仲裁的情形有哪些仲裁范围
    超范围仲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第二,依照《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超范围仲裁的法律后果是裁决被撤销。有的裁决中存在范围内裁决和范围外裁决并存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审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从尽快实质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出发,如果超范围仲裁事项可以与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裁决事项分开,应当只撤销超范围仲裁部分的裁决。
    2023-05-01
    98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中止仲裁活动的条件
    在仲裁活动的过程中,只要出现以下情况,仲裁委员会可决定中止仲裁活动:(一)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二)职工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其亲属参加仲裁活动;(三)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四)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五)其他应当中止仲裁活动的情况。参阅文件:《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京仲委字[19]4号,19年5月10日)。
    2023-06-10
    99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一、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3、办理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的职责1、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做出相应的决定;2、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决定仲裁员的聘任
    2023-07-23
    358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委托人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租房纠纷该由何部门调解租房纠纷该由法院或者是街道部门调解,如果出现了房屋租赁纠纷,我们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解决,解决方式的不同所对应的相关部门也不同。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2、仲裁
    2023-03-13
    412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可以部分仲裁的情况
    根据劳办发[1994]391号文件《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2023-06-09
    143人看过
  •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怎么办,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对该范围,具体包括: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
    2023-12-05
    346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错误怎么补救
    可以进行补正的,同时也可以重新作出裁决;对于仲裁员也会宣布之前的裁决书是属于无效的;而对于在宣布了无效之后执法人员就应该要在七日之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从而重新进行处理。仲裁委有权对原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进行补正,也可以重新作出裁决。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2023-03-16
    394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如何开展仲裁工作?
    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应指派专门人员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受理、送达。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三)、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四)、开庭。(五)、裁决。参考法条:《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三条、三十九——五十七条。
    2023-04-25
    66人看过
  • 汕头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
    简介汕头仲裁委员会成立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是汕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建的粤东地区唯一的仲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终局裁决权的准司法机关性质的专门机构。汕头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并设秘书长,由驻会专职人员兼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汕头仲裁委员会内设秘书处、办公室、立案联络室、经济科技仲裁室、民事房地产仲裁室、仲裁法律咨询服务室、专家咨询委员会。具有良好的办公设施和进行仲裁工作的条件。汕头仲裁委员会从国内国外聘请了一百九十六名仲裁员,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仲裁案件。为了方便群众及时解决各种民事经济纠纷,汕头仲裁委员会在潮阳市和澄海市设立了办事处,作为两市开展仲裁活动的分支机构。汕头仲裁委员会将依据中国法律、遵循国际惯例、按照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以仲裁方式独立、客观、合理、及时地对各种经济、民事、财产权益纠纷行使终局裁决
    2023-04-25
    78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仲裁机构和仲裁机构分别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受理仲裁受理范围是怎样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1
      仲裁委员会凭当事人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受理仲裁。仲裁机构凭当事人双方仲裁协议受理当事人双方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
    • 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受理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裁决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28
      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受理,关健要看双方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双方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应该人提交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无有效仲裁协议的,则只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如果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法院已经受理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由法院裁定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 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的权力区别?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5-28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
    • 仲裁仲裁委员会如何监督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07
      仲裁委员会作为一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除具有仲裁一般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案件的监督性。仲裁委员会实行裁决书稿核阅制度,监督并管理仲裁程序,确保裁决公正; 2、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其核心是在同
    •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劳务仲裁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