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违法贷款罪立案条件是哪些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法律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成立条件是哪些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哪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手段,对银行、或者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实施贷款诈骗,涉嫌金额达20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其有关刑事责任。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主要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既侵犯了银行或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3、在主观上,主要是行为人故意构成,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情真相的方式诈骗银行或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贷款,涉嫌金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n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n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n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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