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什么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9 08:04:01 337 人看过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误人生意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决定将其经营的一家效益较好的饭馆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与同等条件的饭店相比,价格比较优惠。刘某得知情况后,意欲购买,并与李某进行了商谈。与此同时,陈某也有一饭馆急着转让,他得知李某转让自己的饭馆并与刘某进行了磋商这一消息后,想让刘某买自己开办的饭馆,于是故意以购买李某的饭馆为由向李某作出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而陈某则暗地里与刘某进行协商,并最后签订了饭馆转让协议。随后,陈某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转让的饭馆合同,造成李某饭馆场卖不出去,最终不得不以低价卖给别人。后来,李某得知了陈某的所作所为,认为自己在饭馆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陈某的拒绝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低价转让饭馆遭受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李某进行了长时间谈判,致使李某与第三人协商未获得成功,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陈某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就李某所遭受的期待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6日 17: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恶意磋商相关文章
  • 恶意磋商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磋商是一种严重的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损害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磋商指的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后者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的旅行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磋商的发生,以维护合同的效力。 恶意磋商的法律后果 恶意磋商是指当事人在商务谈判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恶意、不诚信的方式进行谈判或交流,违背公平原则,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恶意磋商可能会导致以下法
    2024-01-05
    66人看过
  • 对于合同恶意磋商如何举证
    一、对于合同恶意磋商如何举证?认定恶意磋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难度,要结合侵权人的言论、业务状况、退出合同的理由等方面综合判断。损失计算,也是追究侵权人恶意磋商责任的难点。恶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标的情况差异以及市场的条件不同,每件案件考虑的角度也不一样,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产品的保质期、客户范围的广泛程度、再次交易的难度、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都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二、国际贸易合同磋商有哪些环节?1、交易磋商询盘询盘是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表示交易愿望的一种行为。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如买方询盘:有兴趣东北大豆,请发盘,或者有兴趣东北大豆,11月装运,请报价。询盘对交易双方无约束力。2、交易磋商发盘发盘也叫发价,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的
    2023-04-24
    359人看过
  • 是否恶意磋商需要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1、如果在工作中有两方恶意磋商以损害一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时,恶意磋商的一方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如下:1、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2、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
    2023-07-09
    461人看过
  •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吗
    应该赔偿损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4-04-28
    187人看过
  • 恶意磋商的赔偿标准
    恶意磋商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责任归属需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同时,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根据出借人是否有过错而定,出借人无过错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等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恶意磋商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另一个问题中,当事人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出借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如果出借人无过错,车辆由借用人支配运行,出借人对借用人的行为不能实施任何控制,也没有获取任何收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直接侵权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赔偿。 因此,恶意磋商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的责任归属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
    2024-01-05
    327人看过
  • 恶意磋商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恶意串通合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合同本身无效,当事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
    2024-01-05
    275人看过
  • 恶意磋商造成损失怎么确定
    一、恶意磋商的构成恶意磋商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应称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也就是,恶意磋商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例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对方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机会、假借与对方谈判而取得非法利益(如旅游、就餐等)等,都属于这类缔约过失责任。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三、恶意磋商的确定在
    2023-04-24
    151人看过
  • 恶意磋商有哪些构成要件
    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在实践中,要区分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些人利用协商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交付部分货物,达到目的后以各种理由退出合同协商,对所得款项拒不返还。这种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合同诈骗中,协商合同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情况不能按照恶意磋商对待。认定恶意磋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难度,要结合侵权人的言论、业务状况、退出合同的理由等方面综合判断。损失计算,也是追究侵权人恶意磋商责任的难点。恶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标的情况差异以及市场的条件不同,每件案件考虑的角度也不一样,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产品的
    2023-05-01
    70人看过
  • 恶意磋商又不签合同的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恶意磋商又不签合同的需要承担责任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行为,应当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代签合同被代理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代签合同如果是在被委托代理的情形下签订的,被代理人是有责任的;如果代签人是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下签订的,被代理人也未对其代签行为追认的,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在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代签人有权利签订合同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
    2023-08-06
    150人看过
  • 恶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中一方使用欺诈手段使得另一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这份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所以合同从订立起,就不存在约束合同双方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是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要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
    2023-07-01
    477人看过
  • 恶意磋商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案例:李某和王某同住一条街上并各自开了个鲜花店,销售各种鲜花。今年2月13日,李某得知一鲜花批发部刚从广州进一批鲜花赶在情人节销售。李某为了达到独家经营的目的,便找到批发部负责人表示14日9时前将3万元的鲜花取走。直到14日下午李某也未出现。迫于时间紧迫,该批发部仅以每枝0.2元的价格抛售,损失达4200元。该批发部要求李某赔偿这笔损失。李某认为,与批发部购花不错,但未去拿花,买卖不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但李某为阻止王某进货假意与批发部谈判,致使原告造成损失,李某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200元。点评:缔约过失责任也称前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保护、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如果违反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去年10月
    2023-06-14
    164人看过
  • 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恶意磋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恶意磋商可以构成缔约过时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就是发生的时间不同。我们知道,违约责任时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的旅行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发生在合同订立磋商阶段,或合同虽成立但还未生效的阶段。当然,缔约过失责任也适用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二、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除了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以外,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还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
    2023-04-06
    164人看过
  • 订立资金拆借合同应如何进行
    1、订立资金拆借合同的主体:金融机构。2、订立资金拆借合同的内容:(1)拆借方式:①同城拆借。同城拆借是指同城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在主持要求交换时,利用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头寸信息,为资金有余和短缺双方牵线搭桥,帮助办理资金调剂的活动。同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要同票据清算相结合,参加金融市场资金拆借活动的商业银行,因票据清算发生头寸不足,可由金融市场统一使用会员基金调剂解决。②异地拆借。异地拆借是指不在同城的拆借双方开展的资金拆借活动。跨地区的同业拆借采用两种形式:一是委托金融市场办理;二是由拆借双方自行联系办理。凡自行办理的,拆借双方要及时向本地的金融市场报送成交情况报告单,报告单上要写是拆出拆入单位、拆借额度、期限、利率、资金用途、拆借余额占存款或资本金的比例等。(2)拆借金额。(3)拆借期限。(4)拆借利率。(5)资金用途。(6)双方的权利义务。订立资金拆借合同应如何进
    2023-04-16
    337人看过
  • 恶意商标诉讼怎么进行?
    一、恶意商标诉讼怎么进行?1、商标在注册过程中提出异议:在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公司商标的时候,可以在对方注册商标的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提出异议,并提交自己企业公司使用商标的证据。2、商标已被抢先注册①无效申请:如果对方恶意抢注了商标,作为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如果是驰名商标的话,就不受时间的约束。②撤销申请:如果他人恶意抢注后三年未使用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③司法起诉:可以去法庭向恶意抢注者提出法律诉讼。④私下协商:提出异议的情况是要在商标比较出名的情况下才会比较容易成功,而如果商标价值对公司很重要,就只能先协商购买转让了。二、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
    2024-01-20
    241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恶意磋商是指在商业谈判或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或双方故意采取欺骗、虚假承诺、违反诚信、不诚实地扭曲事实或者使用其他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是在诚实、公正和善意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 更多>

    #恶意磋商
    相关咨询
    • 假借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可以赔偿损失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23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5
      市场交易中,机会稍纵即逝,错失良机对企业发展不利,但是好的机会,势必会多方争抢。有时一方会为了争夺此次机会,联合其他公司与竞争公司假意磋商,以此来获得自己想要的资源,那么这种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15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
    • 恶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3-11-08
      恶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吗? 恶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合同属于双方的一项具有法律效用力的约定,所以在订立上也需要有两方来进行,只有一方则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除此之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双方都同意合同内容,并且在有公证人的情况下完成了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合同成立的标准之一。
    • 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可以要求赔偿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11
      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的,可以要求赔偿,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