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时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条件: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已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员工加班时间限制的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班时间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由谁来证明加班时间
劳动者起诉追偿加班费,在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必然涉及加班时间的确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时间没有争议,自然不存在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但因实践中加班时间的复杂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对加班时间存在争议,既然有争议,就必然会存在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分配。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实行打卡制度,考勤中的打卡时间,仅仅只能初步证明劳动者那段时间一直呆在单位,也就是在单位停留的时间,但这个时间是否全部属于加班时间,还是有部分属于加班时间,有部分属于劳动者在单位私自逗留时间,这就涉及双方的证明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只有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加班费。因此,对于是否需要加班的,劳动者就应该要对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加班,劳动者主动要求加班或者自行私自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当劳动者提供了证据证明了单位安排了加班,并有相关考勤记录的,应当认定考勤记录的时间为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考勤记录上的时间只有部分是加班时间的,对于具体加班的时间确定,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
税费《劳动法》中也允许企业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也就是我们说的加班。但在加班的时间上面,同样是有限制的,否则的话企业安排加班可能就对员工的休息造成很大的影响,这样就不利于对员工利益的保护了。通常情况下,每天加班不能查过1个小时,若有特殊原因的话,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加班时间也不能超过3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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